索 引 号 11152700117272136 /2017-2560946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鄂府发〔2017〕89号
成文日期 2017-06-19 公文时效 废止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7-06-24 00:00
分享到:
【字体: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36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5〕223号)精神,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加快提高我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现就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和自治区经济工作、城镇化工作、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本着积极稳妥、能放则放、应落尽落的原则,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引导农牧业人口向城镇转移,促进农牧民工市民化、城镇常住人口同城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全面放开本市籍人口在城镇落户政策

凡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职业即可落户,不受其他任何条件限制。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随迁落户,不受其它条件限制。在我市城镇落户的本市籍农牧区人口,在就学、就业、就医、社保等社会公共服务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三、进一步放开市外人员户口迁移政策

(一)允许市外农牧业转移人口在我市城镇落户

  在我市城市、建制镇居住生活的市外农村牧区户籍人员,可以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凭合法稳定就业申请落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它条件的限制。  

(二)允许市外因升学、参军、工作进入我市城镇人口落户

1.市外农村牧区考入我市内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依照本人意愿,可以将户口迁入就读院校集体户。毕业后根据实际情况,可将户口迁入经常居住地、就(创)业地或者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2.退出部队现役的农村牧区籍义务兵和士官,依照本人意愿,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可在实际居住生活的城市、建制镇申请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它条件的限制。

3.对在我市同一城市、建制镇连续居住3年以上和举家在我市城市、建制镇居住生活的市外农村牧区籍人员,依照本人意愿,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可在现实际居住生活的城市、建制镇申请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它条件的限制。

(三)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

取得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需要的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依照本人意愿,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可以在我市的城市、建制镇申请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四)放宽投靠类落户条件

具有我市城区、建制镇户籍的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投靠落户,不受年龄、婚否、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它条件的限制。

四、畅通落户通道,为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

(一)切实解决落户地址问题

除在市内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外,申请人拥有自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没有自有房屋或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登记户口的,可以征得居住房屋所有人和户主同意,挂靠在其他家庭户中,也可以在单位集体户或现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二)简化落户申请手续

申请登记城镇户口,本人落户申请材料和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居住证明(挂靠其他家庭户的,需提供挂靠户口簿及户主同意挂靠的证明材料)为必备证明材料。依合法稳定住所申请落户的,同时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及能够证明随迁人员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依合法稳定就业申请落户的,同时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及能够证明随迁人员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投靠落户的,同时提交结婚证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等同时提供毕(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用人单位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市内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同时提供在校证明。退出部队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同时提供退伍证明。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落户城镇时不再提供其它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通过公安部门人口信息或部门共享信息能够证明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三)简化户口迁移办理程序

各旗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行本市内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不需要开具准迁证和迁移证,在符合户口准入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直接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申请落户材料,办理迁移落户。

(四)下放户口迁移审批权限

本市内迁移户口的,直接由迁入地派出所审批办理;跨盟市、跨省(区、市)迁移户口的,由迁入地派出所和旗区级公安机关两级审批。

(五)缩短户口迁移办理时限

由公安派出所审批的户口迁移事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不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当场受理办结;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将所需证明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报旗区级公安机关审批的,公安派出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报旗区级公安机关,旗区级公安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反馈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在收到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五、工作要求

(一)推动政策落地

各旗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按照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切实解决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农牧民工落户我市城镇问题。市公安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各旗区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工作进行跟踪评估和督查指导,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把握推进方法

各旗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工作质量,使户籍制度改革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城镇化进程相适应。严禁为了追求落户数量而定指标、下任务,不得以落户数量作为考核地方政府、部门的依据。

(三)落实工作规定

各旗区要准确把握内涵,严格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223号)和本意见设置的迁移落户条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得附加其它落户条件;要做好户口迁移办理手续的审核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必备材料;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做好户口迁移各项工作,严禁积压或超时办理。公安机关要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得收取任何户口迁移办理费用,在咨询答复、接待受理工作中为申请人提供准确、热情、周到的服务,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开展政策宣传

各旗区、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运用各种宣传媒介,在广大群众中全面深入宣传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社区民警要深刻理解把握相关政策,准确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消除疑虑,真正使群众知晓、参与和支持户籍制度改革。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9日



信息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