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2700117272136 /2016-2560792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鄂府办发〔2016〕141号 |
成文日期 | 2016-12-09 | 公文时效 | 废止 |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促进全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快速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40号)要求,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将社会办医纳入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统筹考虑,解决破除一切束缚社会办医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障碍,加大对社会办医的支持力度,适当放宽准入门槛。合理确定社会办医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引导社会办医规模化、多层次发展,实现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市场开放力度
1.合理制定规划。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区域卫生规(2016-2020年)的通知》(鄂府办发〔2016〕114号),进一步明确卫生服务体系的功能定位,限定公立医疗机构的数量和规模,严格控制公立医院特需医疗服务规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管理公司等,采用托管或以混合所有制投资的形式,承办公立医院的特需医疗服务,充分利用社会资本为医疗卫生服务,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康复医院、临终关怀及其它特需专科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大型的高水平综合或专科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在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农村牧区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2.优化资源配置。把优质资源配置更多的留给社会资本,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行业,采取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等方式,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
3.放宽准入条件。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制度。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并不断扩大开放领域。社会资本办非营利性机构享受与我市同行业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设置的必要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当纳入当地“120”急救网络和各类定点救治医院,纳入医院统一管理、分级诊疗体系之中。
4.畅通审批流程。加强和改进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审批程序,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同时,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公开医疗机构设置的准入标准、等级标准、审批程序,严控审批时限和审批权限,研究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要及时发布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及机构设置和规划布局调整等信息,鼓励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举办或运行主体;要简化对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临终关怀医院、护理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的立项、开办、执业资格、医保服务定点等审批手续。医保部门应公开医保定点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保障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信息和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的合法利益。
(二)落实政策保障措施
l.落实价格税收政策。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依据自身特点,提供特色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多层次、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全国医疗服务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医疗服务价格均实行市场调节。社会办医疗机构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社会办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社会资本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对认定后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落实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2.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卫生计生部门要发挥社会办医疗机构在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商业保险公司在大病保险等险种上应认可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资质。鼓励支持保险公司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合作。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和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
3.落实建设用地保障。允许社会力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现有空闲房屋按规定建设和设置医疗机构。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举办社会办医疗机构,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允许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对利用现有空闲房屋举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可按规定调整房屋使用功能。根据建设规划的原则和要求,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4.完善财政金融扶持政策。社会资本举办康复、护理、中医和健康养老养生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在医疗资源薄弱地区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财政预算给予适当补助。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和支农、支边、对口支援、大型活动医疗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等指令性任务,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补偿。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鼓励社会资本捐资举办医疗机构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
5.完善对口帮扶合作机制。确定一批公立医院在医院管理、医疗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对口帮扶。创新帮扶模式,公立医院可通过无形资产如管理团队、医疗技术等入股形式,参与经营或托管社会办医疗机构,形成紧密型合作机制,提高帮扶实效。社会办医疗机构可认定为城市医院医师晋升职称前到基层定点服务的医疗单位。鼓励具有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多种形式,在明确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也可采用股份制或混合所有制等方式参与对部分公立医疗机构的改造改建。
(三)提升执业服务能力
1.支持重点专科建设。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临床科室能力的指导,并将一批社会办医疗机构中较为有特色的科室纳入我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范围,在科室建设规划等方面给予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2.支持提升学术地位。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科研课题申请、科研成果申报方面享受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支持和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或临床教学基地。各医学类行业学会、学术组织、医疗质控中心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等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与,并使其平等享有承担领导职务的机会,共同参与和管理行业学会、学术组织等的发展建设。
3.鼓励医师多点执业。落实《鄂尔多斯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鼓励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工作,将新的医疗技术带到执业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引导大型公立医院的专家前往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会诊、手术、培训等业务工作,弥补社会办医疗机构专家力量的不足,将大医院的优质资源延伸到老百姓的身边,有效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鼓励和规范医务人员在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间有序流动,按规定进行养老保险转移续接,并在人事聘用以及连续工龄计算等方面逐步建立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衔接机制。
4.支持加入医疗联合体。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入医疗联合体,并与其建立双向转诊制度,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样的双向转诊待遇,在预约挂号、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应急医疗保障与服务等方面开展合作,提供全天、无假日医疗服务。医疗联合体内的公立医院也可将患者转入社会办医疗机构,特别是经过公立医院治疗之后需要后续治疗、恢复的患者可转诊至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以便有效缓解公立医院的床位压力和社会办医疗资源闲置问题。
5.支持开展信息化建设。将社会办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纳入我市区域卫生计生信息平台建设范畴,积极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及时公布各类卫生资源配置规划、行业政策、市场需求等方面信息,畅通社会办医疗机构获取相关政策信息的渠道,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占有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享有平等权益。
(四)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发展
1.加强服务监管。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医院等级评审体系以及全行业医疗监督执法、医疗质量监管和满意度调查管理范围。重点监督无资质人员行医、超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大处方、过度医疗、乱收费、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欺骗患者谋取不当利益、出现重大医疗事故、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方面的问题,并依法进行查处。加大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力度,卫生计生部门定期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及日常监督、处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强化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2.强化守法经营。社会办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的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所得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对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行政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原则上不允许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可提出申请并依规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按规定执行国家有关价格税收政策。加强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产的审计监管。
3.提高管理水平。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推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成本控制和质量管理,聘用职业院长负责医院管理。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管理公司提供专业化的服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采用各种方式聘请或委托国内外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专业机构,在明确权责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医院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指导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本机构诊疗服务项目、流程、规范以及医务人员资质基本事项。
4.增强社会责任。社会办医疗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加强医务人员执业道德建设和人文精神教育,做到诚信执业。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采用设立救助基金、开展义诊、慈善募捐等多种方式回报社会。支持发展社会办医疗机构行业协会,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行业自律,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整体医疗质量和社会诚信度。
5.维护医疗秩序。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管理工作。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发生重大医患纠纷时,当地卫生计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要积极指导和支持其依法依规处置,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良好的诊疗秩序。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执业保险,发挥第三方调节机制作用,完善医疗纠纷处理工作机制,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抗风险能力。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将发展社会办医放在重要位置,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政策措施,确保落到实处。
(二)优化服务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社会办医主体提供精准规范的咨询服务,进一步规范、简化社会办医审批、备案、注册、登记等业务流程并向社会公示。将引进社会资本办医纳入招商引资活动计划,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项目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重点工程。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乱摊派、乱罚款,变相增加其额外负担。
(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鼓励、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社会办医疗机构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影响,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