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2700117272136 /2018-256122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文  号 鄂府发〔2018〕59号
成文日期 2018-07-30 公文时效 有效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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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0日

                             鄂尔多斯市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

                               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农牧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2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农牧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司其职”的原则,负责本辖区、本行业农牧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三条 全市范围内招用农牧民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它负有支付农牧民工工资义务的单位(下称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监管预防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辖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依据国家、自治区要求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黑名单”企业纳入全市信用信息平台并推动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辖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财政资金,健全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第六条 各级行业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落实国家、自治区制定的有关建筑管理和工资支付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检查核实辖区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转包及分包的合法情况,严肃查处由挂靠承包、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第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解决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重点依法检查辖区化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按时足额支付农牧民工工资情况,监督检查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全面治理农牧民工工资相关制度落实情况。

第八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农牧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第九条 各级司法部门负责开展法律宣传以及为务工农牧民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第十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侦办,依法处置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拖欠工资失信企业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旗区要积极支持工会组织监督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负责将各类企业发放农牧民工工资卡纳入银行体系。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负责将各类企业发放农牧民工工资情况纳入全市信用信息平台和银行征信体系,并推动对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各级广播电视及新闻媒体负责统筹宣传引导和舆论管控,加强正面引导,强化网络舆情监管。

第十五条 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在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案件高发时期,开展多部门联动的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发生过拖欠、克扣农牧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要逐户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章 事件处置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强化农牧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农牧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处理拖欠、克扣农牧民工工资等问题。

第十七条 发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突发性、群体性投诉上访时,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依法处置、强化保障”的原则,根据来访群体涉及的领域和区域,通知有关行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涉事单位和其它相关的单位负责人直接参与,多部门联合调处。

第十八条 对当场不能完全兑付的欠薪问题,要详细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厘清法律关系,确定责任主体,依据案件的轻重缓急,因案施策,采取分类指导、限期兑付的办法集中调处。在限定时间内,应启动欠薪应急周转金,用以解决农牧民工的临时生活保障。

第十九条 对农牧民工工资与工程合同、总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合同相互交织出现的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要充分保障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把农牧民工工资问题从其它工程合同纠纷中分项剥离出来,先予支付农牧民工工资,其它工程合同纠纷等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二十条 拖欠牧农民工工资案件出现责任交叉、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协调会确定责任主体,并督促解决。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机制运行情况。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清欠工作成员单位,由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总召集人约谈该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对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案件处置不当或因工作不力,导致事态激化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存在以下情形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按要求履行农牧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或未及时排查化解本辖区、本行业农牧民工工资支付风险,导致发生群体性及较大影响欠薪事件的;

(二)发生群体性或较大影响欠薪事件后,未按要求及时处置,拖延开展相关工作,导致事态激化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执行、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导致发生群体性或较大影响欠薪案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在年度综合考评中实行一票否决;对相关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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