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2700117272136 /2016-2560802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鄂府发〔2016〕263号 |
成文日期 | 2016-12-21 | 公文时效 | 废止 |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6年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1日
鄂尔多斯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切实推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转变,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转型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教师〔2016〕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各类职业院校(包括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校企合作企业。
第三条 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引导、自主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原则,以市场用工需求和促进就业为导向,实现产学研结合。
第二章 主体职责
第四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要把发展职业教育放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加以规划,建立“政府推动、市场引导、行业指导、校企互动”的合作运行保障机制,鼓励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对参与校企合作的职业院校和企业在产业政策和教育政策上予以倾斜;要把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专项资金,用于校企合作中的各项合理开支和补贴奖励;要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校企合作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工作;要建立校企合作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定期开展校企合作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要建立健全教师企业实践的激励机制和保障体系,统筹管理和组织实施教师企业实践工作;要高度重视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
第五条 教育、人社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推进校企合作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建设,完善各类职业院校、企业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研究制定支持教师企业实践和学生实习的各类支持政策,为职业院校和企业提供人才培养、就业指导等服务;要联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及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把检查、评估结果作为校企合作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发改、经信、财政、税务、科技、工商、商务、卫计、农牧、林业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校企合作促进有关工作,要引导相关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并对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合作项目予以优先扶持。
第六条 行业组织要发挥信息、人才、市场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鼓励、引导和规范本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合作,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指导、协调和评估工作,落实教师企业实践和学生实习基地。
第七条 企业要发挥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重要推动作用,与职业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积极参与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有条件的企业可与职业院校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生产车间和技术创新机构,组建职业教育实体或者产学研联合体,共同参与产业基地建设。企业要接纳职业院校教师实践和学生实习。对顶岗实习的学生,企业要参照本企业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企业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要按照实习协议,为实践教师和实习学生提供实训场地、设备设施,并安排指导人员;要与学校共同制定实习计划,做好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等教育培训,负责实习和实践期间劳动保护和安全工作;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通过举办职业院校或者委托职业院校培养等形式,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实施职工教育和岗前教育;要积极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
第八条 各类职业院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主动与企业在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实训基地建设、师资交流、职工培训、实习就业、质量评价和继续教育等方面开展合作;要积极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以及企业的职工教育和继续教育,聘请行业专家和企业的管理、技术骨干兼任专业课教师或者实习指导教师,参与职业院校的教学改革;要优先为合作企业推荐实习生、毕业生,做好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规划以及实施计划、组织管理、考核评价等工作,推动在校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或到生产服务岗位实习;要根据专业教师的专业特点,积极推动专业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一线实践,实践时间每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要加强对实践教师和实习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培训,并指派专门指导老师。要按规定为实习学生办理实习责任保险,保险期限应覆盖实习活动全过程,保险内容应涵盖学生实习期间遭受的各类意外事故以及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等;保险经费可从职业院校学费中列支,其中免除学费的可从免除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职业院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的由企业承担。市、旗区人民政府可对职业院校或者企业为实习学生购买的实习责任保险给予补贴。职业院校实践教师和实习学生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三章 合作模式
第九条 职业院校招生前与企业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并在录取时与学生及其家长签订委培用工协议,实现招生与招工同步、实习与就业联体。企业根据用工需求,向职业院校发出用人“订单”,并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实现学生“订单”培养。校企双方共同负责学生“订单”培养的管理,共同制订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实训标准,共同规划与实施职业技能教育。学生的基础和专业理论课在职业院校完成,生产实习、顶岗实习在企业完成,毕业后即参加工作实现就业,进而满足企业人才需求。
第十条 学生经过一段时间基础和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后,阶段性到合作企业现场观摩企业生产过程和学习操作流程,增强实践经验;企业适时安排学生实地参与企业相关工作、亲自动手制作产品、参与管理,系统地掌握岗位工作知识,增强协作意识、就业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
第十一条 职业院校要根据不同企业职工培训特点和培训方向,结合培训教学需要,与相关企业共同建立不同种类的职工培训基地;要充分利用职业院校的教师资源、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点、培训机构、继续教育学院等资源,主动承接企业职工培训工作及继续教育工作;要积极促进职业院校教师参与企业的研发项目和技术服务工作,建立良好的双方支援体系,互惠互利,互相支持。
第十二条 职业院校课程开发应充分考虑教学与生产、实习与就业,与企业共同制订课程教学计划与实训标准。教材开发要在课程开发的基础上,针对专业课程特点,结合学生实习实训实际,聘请行业专家和职业院校专业教师,共同编写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便于开展教学工作的各类教材。
第十三条 职业院校要结合所设专业的特点,聘请行业专家、企业负责人组建“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确定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和专业教学计划方案,提供市场人才需求信息,参与制定和调整学校教学计划,并根据企业和行业的用工要求,及时调整职业院校的专业设置和实训计划,协助职业院校确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第十四条 职业院校要适时举办校企联谊会、企业家报告会,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校企互动,聘请知名度较高的企业家为学生作专题报告,以便学生了解企业的需要,尽早为就业做好心理和技能准备。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要鼓励、支持、引导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职业院校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要优先支持从资源型企业向新兴产业、服务业转型的企业参与合作,引导国有大中型企业发挥校企合作的引领和辐射作用,扶持中小微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创造合作机会;要支持农牧业类企业与涉农涉牧职业院校合作,开展农村牧区实用技术培训,促进农牧业科技推广,培养新型农牧民和农村牧区实用人才。鼓励相关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与农村牧区进城务工人员培训。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使用资金,审计和财政部门要监督和检查校企合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市、旗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产业、职业教育发展状况和工作目标,遴选一批开展校企合作效果显著的企业,建设具有多方合作、共享共管、公共培训功能特征的“教育型企业”,引导企业发挥人才培养功能,并通过资金投入、税收减免和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教育型企业”发展。校企合作过程中税收政策执行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要表彰和奖励校企合作管理规范、成效显著的职业教育机构、企业、个人和其它社会组织。
市人民政府设立“人力资源建设突出贡献奖”,对支持职业教育、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并取得成效的企业法人代表、部门单位负责人给予奖励,认定并命名所在企业、部门单位为“鄂尔多斯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市人民政府对推进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成效突出的职业院校负责人予以表彰,并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对其所在学校重大项目建设给予优先支持;建立“鄂尔多斯技术技能名师”制度,每年从“双师型”专兼职教师队伍中评聘10名实绩突出的教师,授予“鄂尔多斯技术技能名师”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作为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职业院校、企业如有弄虚作假以及骗取、套取校企合作资助、奖励、补贴、税收优惠资金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收回资助、奖励、补贴、税收优惠等资金,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