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2700117272136 /2013-2559905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鄂府发〔2013〕55号
成文日期 2013-10-24 公文时效 废止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结算审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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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结算审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3年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4日

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

资金结算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行为,优化政务发展环境,促使项目单位公开公平分配资金,防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结算中的廉政风险,增强政府公信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101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1〕114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且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市人民政府融资及国有控股公司投资项目的资金结算审核。

第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结算实行统一审核管理,制定结算审核管理办法,受理结算过程中的质疑;对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中心(下称市结算审核中心)的运行进行监督和管理;对旗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结算审核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市结算审核中心是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的二级单位,承担市政府投资项目统一资金结算审核职责,具体负责审核项目工程进度报告(包括工程量、变更量及完成产值情况等),依据报送资料核实应付工程款额,并将相关内容进行公示,出具付款通知。

市结算审核中心要建立完整的政府投资项目综合信息数据库,实现所有项目信息自动查询和统计分析、汇总功能。数据库应包括项目前期手续、招投标、项目结算、项目变更、项目决算等信息。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和项目单位依据职能分工,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结算审核遵循下列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公示付款情况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信息。

公平公正原则。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同一项目承担相同施工(服务)任务的不同企业,按工程进度比例支付资金。

第七条 结算审核程序:

安排资金。纳入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支付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进展及付款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项目资金申请,并按照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指标和计划安排资金,同时抄送市结算审核中心备案。未纳入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支付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需将预算计划、资金来源构成及到位计划抄送市结算审核中心备案。

报送支付计划。项目单位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专网上传结算资料,具体包括项目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工程进度报审表、工程进度款申请(审批)表、工程款支付证书、验收合格证明、评审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及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等;应付农民工工资部分单独报送。如有审计部门的施工进度产值审核确认意见(跟踪审计项目时)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包括分阶段、分节点结算审计报告),需一并提交。各项目单位必须按要求如实向市结算审核中心报送结算资料。

结算审核和公示。市结算审核中心审核项目单位报送内容,将项目名称、项目前期手续、招标情况、合同条款、工程进度、已完成产值、已支付工程款额、本次拟付工程款额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同时,将公示内容抄送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如有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依据审计意见结算。

拨付资金。公示期满后,纳入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支付资金的项目,市结算审核中心向市财政局、项目单位和施工(服务)单位出具付款通知(农民工工资部分单独打印,优先支付),市财政局付款后,抄送市结算审核中心备案。未纳入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支付资金的项目,市结算审核中心向项目单位和施工(服务)单位出具付款通知,项目单位付款后,抄送市结算审核中心备案。

第八条 施工(服务)过程中如发生变更,需将相关部门批复手续报市结算审核中心备案后,按相关部门的批复意见支付资金。变更造价达到限额以上的项目,对变更部分进行招标。

第九条 未按本办法第二条进入市结算审核中心进行结算审核的,财政、项目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结算审核中心和项目单位工作人员在结算审核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旗区结算审核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2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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