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2700117272136 /2015-352952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文  号 鄂府发〔2015〕75号
成文日期 2015-04-22 公文时效 有效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 规范和调整市本级部分惠民政策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5-04-2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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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优化和完善各类惠民政策,提高惠民政策民生保障的质量和水平,实现惠民政策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经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规范和整合市本级部分惠民政策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国家和自治区有明确政策规定,取消市级补贴的惠民政策 

  (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补贴政策:该项政策国家有明确的补贴政策,取消市级补贴政策。 

  (二)城乡低保大学生补助政策:《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升入普通高校新生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2014〕1055号)明确规定:从2014年起,对考取专科、本科的低保大学生补助资金全部由自治区承担,补助政策为一次性补助考取普通高校专科或高职高专类新生3万元/人,普通本科新生4万元/人。鉴于此,除考取研究生的本市低保家庭大学生和2012、2013年考取大学的低保家庭大学生外,对2014年及以后考取专科、本科的本市低保家庭大学生执行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取消市财政补贴政策。 

  (三)“一杯奶”奖励政策:鉴于自治区对该项政策有明确规定,取消市级扩大补贴范围的政策。 

  二、取消市内出台的惠民政策 

  (一)种粮农民卖粮补贴政策。 

  (二)放心粮油店、平价便民店、标准化菜市场和社区商业网点示范店建设补贴政策。 

  (三)营养早餐工程补贴政策。 

  (四)部分农牧业补贴政策。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于2015年2月27日印发的《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建设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15〕28号)明确相关规定和之前我市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同时废止,具体情况如下。 

  1.《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全市农村牧区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鄂府发〔2011〕42号) 

  1)土地集约经营”部分内容 

  ①现代农业基地建设政策 

  a.在整合国土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大型灌区改造、牧区水利、以工代赈、扶贫开发等相关项目资金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市、旗共同承担,投入比例为:杭锦旗、鄂托克前旗7:3;达拉特旗、乌审旗6:4;鄂托克旗5:5;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4:6。 

  b.为鼓励规模经营,降低亩均投入成本,喷灌设计的型号、规格与控制面积等亩均投入超出600元的,超出部分由项目实施地农牧民自筹或旗财政出资解决。 

  c.由企业投资建设的,喷灌设备购置市、旗补贴40%,滴灌设备购置市、旗补贴60%,补贴按上述比例执行。 

  d.给予农牧民50%的农机具购置补贴,其中国家补贴30%,市、旗补贴20%,补贴比例为:杭锦旗、鄂托克前旗6:4;达拉特旗、乌审旗、鄂托克旗5:5;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4:6。 

  e.对购置大中型玉米收获机,青饲收获机,拣式打捆机,中耕、植保机和保护性耕作机械的农牧民、农机大户和专业合作社,给予70%的购机补贴,其中国家补贴30%,市、旗补贴40%,补贴按上述购机补贴比例执行。 

  f.企业购置农机只享受国家补贴,不享受市、旗财政补贴。 

  g.农机示范园区经验收合格,每个园区补贴8万元。 

  ②设施农业建设政策 

  对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设施农业科技园区或生产园区给予补贴,其中日光温室市财政每亩补贴1.5万元,塑料大棚(包括螺旋藻养殖大棚)市财政每亩补贴4000元。补贴资金在年终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 

  ③现代草原畜牧业示范户建设政策 

  平均每户投资标准为50万元,在牧户自筹、捆绑项目资金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市、旗共同承担,按投入现代农业基地建设比例执行。 

  2)“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部分内容 

    ①渔业以园区形式发展,每个园区规划面积不低于1000亩,市、旗区给予园区建设补贴,其中农户独立经营的补贴60%,企业和农户合作经营的补贴50%,企业独立经营的补贴30%。同时,市、旗区给予水产良种购置经费30%的补贴。上述补贴市、旗区按以下比例承担:达拉特旗、乌审旗、杭锦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8:2,东胜区、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康巴什新区4:6。 

  ②市、旗区人民政府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对蔬菜种子给予全额补贴,市、旗区各承担50%。 

  ③市、旗区对葡萄、花卉等产业发展给予50%的种苗购置补贴,市、旗区各承担50%。 

  ④将肉牛、肉羊、生猪三大基地建设纳入全市现代农牧业政策体系给予扶持。同时,市财政给予农牧民肉羊出售补贴,优质肉羊每只补贴20元,普通肉羊每只补贴10元。 

  ⑤市、旗区给予农牧业重点产业龙头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的补贴,贴息时间为两年,贴息比例为:达拉特旗、杭锦旗、鄂托克前旗8:2;乌审旗、鄂托克旗7:3;东胜区、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康巴什新区4:6。 

  ⑥鼓励龙头企业积极开展科研创新,延长产业链条,塑造企业形象,开拓市场,打造品牌,市、旗区、企业按1:1:1比例配套投入。 

  ⑦4个蔬菜冷藏保鲜加工物流园区中,准格尔旗十二连城乡蔬菜物流园区按《关于推进准格尔旗精品移民小区和新农村试点建设的会议纪要》(〔2009〕63号)有关政策给予扶持;其它3个蔬菜物流园区按《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市场物价的意见》(鄂府发〔2011〕19号)中扶持大型农副产品一级批发市场的有关政策给予扶持。 

  ⑧对露地瓜果蔬菜及设施农业项目区聘用的技术人员,按《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市场物价的意见》(鄂府发〔2011〕19号)有关政策,给予每人每年3.6万元的奖励性补贴,市、旗区按1:1比例承担。 

  2.《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农村牧区重点工作的会议纪要》(〔2011〕81号“关于配套扶持政策”的内容 

  1)现代农业基地建设中,喷灌区亩均投资标准由原2100元提高到2400元,滴灌区亩均投资按水权转换二期工程滴灌项目建设标准执行。 

  2)将水产水禽产业纳入“菜篮子”工程范畴,享受聘用技术人员奖励性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 

  3)沿黄河、无定河流域的旧鱼塘,在改造扩建达到新建渔业园区建设标准的基础上,按新建园区补贴额度80%的比例予以扶持。 

  4)允许在渔业园区建设资金中提取1%的服务费,市、旗两级提取比例按既定投入比例执行。 

  5)其它扶持政策继续按《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下达2011年全市农村牧区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鄂府发〔2011〕42号)相关政策执行。 

  三、调整或整合的惠民政策 

  (一)鄂尔多斯户籍汉语授课幼儿“两免一补”政策:对居住在我市,且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标准的在园幼儿给予资金补助,其他在我市居住家庭的在园幼儿统一执行收费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子女标准为低保家庭子女、孤儿、烈士子女;单亲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的家庭子女;父母一方有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同胞姊妹兄弟重度残疾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的家庭子女;遭受重大灾害或自然灾害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的家庭子女;父母一方或同胞姊妹兄弟患有重特大疾病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的家庭子女;其他需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符合以上其中一个条件的在园幼儿,即可享受补助政策。 

  资金补助比例为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总数的10%,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总数的15%,具体由各旗区按比例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资助标准为:保教费,对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按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市级示范幼儿园、一类甲级幼儿园、一类乙级幼儿园、其它类级幼儿园5个类级,给予每生每月550至210元的资助。对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按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市级示范幼儿园、一类甲级幼儿园(含一类乙级幼儿园、其它类级幼儿园)三个类级资助,标准为公办幼儿园类级的1.5倍,每生每月资助825至555元。生活费,每生每月补助120元。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4〕1700号)规定,保教费最高限价按自治区示范、盟市示范、一类甲级、一类乙级和其它类级5个类级每生每月收取550—210元。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发改物价部门,按照相关法定程序研究确定。 

  调整后的资助和免补政策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未享受资助的在园幼儿,2015年春季学期按原收费标准缴纳保教费、读物费和生活费;2015年秋季学期,统一按调整后的资助政策和收费标准执行。 

  (二)适龄妇女两癌筛查政策:该项政策执行期为2010年至2012年,现已结束。鉴于社会反响较好,调整为从2015年起,每3年统一筛查一次。同时,将2014年惠民实事中“关于给予两癌’(宫颈癌、乳腺癌)贫困妇女医疗救助1万元”的惠民政策统一纳入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范围予以补助,由市财政安排预算资金。 

  (三)生育保险政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0〕3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将生育保险缴纳费率由0.8%调整为1%,男职工护理津贴补贴由“按生育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30-45天发放”调整为按生育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0天发放。 

  (四)下岗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补贴(1500元/人·年)政策:“4050”人员当年已享受再就业缴费补贴政策的,不重复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补贴政策。 

  (五)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整合全市各级各类就业创业培训资金(涉及复转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专项培训资金除外),统一由劳动部门和教育部门牵头们、各有关部门配合,财政部门统筹支付培训费用,有效提升全市整体职业技能培训水平。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2日 



信息来源: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