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2700117272136 /2014-2559997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鄂府办发〔2014〕46号
成文日期 2014-07-07 公文时效 废止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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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7日

                                                  鄂尔多斯市开展“救急难”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突出专项救助的“救急难”功能,切实做好“救急难”试点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4〕30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方针,积极探索“救急难”的实现路径、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充分发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作用,统筹利用各类社会救助资源,全面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应,实现政府各部门高效联动、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紧密衔接,促进社会救助工作持续健康开展。

  (二)基本原则

  1.深化改革、勇于创新。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依据,着力解决社会救助制度不完善、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的问题,立足“托底线”大胆探索,有效推进救助工作改革发展,努力实现对“急难”对象的救助和帮扶。

  2.民政统筹、部门联动。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坚持部门职能作用发挥与高效联动的有机结合,统筹使用救助资源,推动形成民政部门牵头统筹、相关部门参与的“大救助”格局,切实将试点工作引向深入。

  3.突出重点、抓出实效。根据社会救助工作实际,找准试点工作“突破口”,切实将政策措施用好用足,确保试点任务落到实处。

  4.公开公平、社会参与。政府救助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救急难”工作。

  二、试点主要目标

  按照内政办发电〔2014〕30号文件要求,结合各旗区社会救助实际,先期确定东胜区和乌审旗为市级“救急难”试点旗区,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开。通过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促进试点旗区率先建成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管理规范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总结一批具有代表性的经验和先进做法,出台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政策措施和机制成果,为全市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提供示范。

  三、救助对象和救助方式

  (一)救助对象

  “救急难”工作的主要对象为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它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试点旗区要进一步明确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尤其是临时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在“救急难”工作中的功能和作用。救助对象范围要注重“全覆盖”和“救重点”的统一,既要覆盖所有急需救助的对象家庭,又要做到对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和重特大病家庭的重点救助。

  (二)救助方式

  1.现金救助。立足“托底线”,重点从经济帮助角度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燃眉之急。对因突发性灾难致使生活暂时无法维继的,根据实际困难情况临时救助。对因重特大疾病陷入困境的,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重点在医疗费用方面救助,积极推行“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同时对在外地医院治疗的重特大病患者,积极开展“医前”和“医后”救助;放宽用药目录和定点医院的限制,加强与医疗保障、大病保险等相关制度的衔接。

  2.实物帮助。对在主动排查过程中发现行动不便、残障的人员和家庭,苏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给予生活必需的米面粮油、衣服棉被、煤炭等实物帮助。实物帮助的类别可根据实际需求情况确定。

  3.提供服务。对个别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或存在心理障碍的人员,如其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苏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情况报旗区民政部门,由旗区民政部门负责为其安排入住老年公寓或相应专业服务机构。不能及时入住的人员,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在“救急难”方面的优势,为其提供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等个性化服务。

  四、工作步骤

  (一)部署阶段(4月20日—5月31日)

  根据内政办发电〔2014〕30号文件要求,确定试点旗区,同时市及试点旗区根据本地区社会救助工作情况制定“救急难”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救助对象、工作机制和工作要求,为开展“救急难”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二)实施阶段(6月1日—11月30日)

  由市民政局负责,指导试点旗区认真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推进各项“救急难”工作。试点旗区充分利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场所,于8月31日前,在本地区至少建立1个“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大厅。并以此为主阵地,将“救急难”工作拓展到困难户家中、医院和办公场所,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三)总结阶段(12月1—31日)

  试点旗区汇总梳理本级和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救急难”工作有关数据、工作成效、可推广的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并将有关材料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将试点旗区好的经验和做法报自治区民政厅,并表彰工作推进迅速、效果良好、群众满意的单位和个人。

  五、工作机制

  (一)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试点旗区要依托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场所,设立统一受理救助的申请窗口,统一受理群众提出的医疗、临时、受灾、教育、住房等所有救助请求,能够解决的即时落实有关部门解决;涉及未进驻大厅部门的救助请求,认真做好笔录,研究后及时将求助事项转相关部门办理,坚决杜绝“踢皮球”现象发生,真正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对急难求助资金需求大、超过规定标准,或对面临急难问题有可能采取错误行为甚至极端行为的,民政部门在积极求助、主动干预的同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提出解决方案,明确支持条件,确保及时解决问题,或采取必要工作措施,防患于未然。

  (二)建立急难求助“首问负责制”和转介工作制。明确部门职责及分办、转办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化解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临时救助、灾后救助和五保、低保、“三无”人员、边缘群体等民政服务对象的求助主要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困难学生上学方面的求助主要由教育部门负责办理;医疗方面的求助由民政和卫生部门联合协调办理;住房方面的求助由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办理;困难家庭就业方面的求助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残疾人方面的救助由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办理。各部门对于非本部门工作范畴的求助也要受理,并于受理两日内转交相应部门办理。

  (三)建立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依托城乡社区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充分发挥驻村(社区)干部、村(社区)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主体作用和社会工作者、慈善工作者、志愿者的作用,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并协助落实,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

  (四)建立“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加强救助资源的统筹衔接,充分发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等单位在急难对象发现、快速响应等方面的优势,建立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救助常态化、规范化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转介服务,为“救急难”工作提供支撑平台。在试点旗区民政部门开通社会救助热线,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有关人员报告急难情况渠道。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政府主要领导要担任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联席会议召集人和“救急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民政部门为“救急难”试点工作牵头部门,要牵头做好各项试点工作;房管、城建、教育、卫生、人社、残联等部门要做好各自工作范畴内的“救急难”工作;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救急难”工作资金方面的支持力度。被确定为试点的旗区要根据内政办发电〔2014〕30号文件和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社会救助工作情况,制定符合本地特点的“救急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确保各项试点任务顺利推进。

  (二)完善慈善衔接。各旗区要做好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衔接工作,在全面掌握本地区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设立慈善项目情况的基础上,搭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和公民个人救助意愿与急难对象救助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在确保政府救助公平、公正实施的同时,充分发挥慈善救助方法灵活、形式多样、一案一策的特点,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针对急难个案开展慈善救助,形成“救急难”合力。动员、引导本地区具有影响力的社会组织、驻地企业等设立“救急难”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救急难”活动。

  (三)强化信息共享。各旗区要加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信息共享平台及救助资源与救助需求信息对接平台。加强民政系统内部业务信息共享,通过掌握社区管理、优待抚恤、福利津贴等信息,为主动发现急难对象和准确判断急难情况提供依据。加强与卫生、计生、教育、房管、人社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慈善组织的信息共享,在为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慈善组织提供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基本信息的同时,及时了解掌握专项救助和慈善救助开展情况。加快“救急难”信息平台建设,使救助对象的需求、政府的救助资源、慈善组织的救助项目、社会各界的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等资源有效对接。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66号)相关要求,加大对“救急难”工作的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力度。明确责任追究范围,落实发现、报告、受理、审核、审批或转办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工作要求,加大各类“救急难”事项,特别是一些影响较大或带有苗头性的急难事项的督查督办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市民政局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评估总结,建立相应评价机制,适时组织督查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并积极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五)做好宣传引导和信息报送工作。各旗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开展“救急难”的作用意义、范围标准和工作情况,引导群众理性看待“救急难”工作,积极参与“救急难”活动,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试点旗区要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向上级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困难问题和意见建议等。突出抓好热点和重点问题信息报送,准确把握信息的真实性与及时性,做到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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