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2日
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试及其证书管理工作;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规定的除煤矿安全作业以外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对上述安全生产考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 安全生产考试点管理
第三条 各考试点由所在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管理,接受市安全生产考务中心监督指导,履行相关日常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考务中心负责组织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各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排专人配合监考工作。
第五条 考试点由所在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专人管理,对考试点软、硬件设备进行维护。管理人员应做好网络安全工作,提前对考场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完好正常运行;同时,考试点监控设备在考试全程必须处于开启状态。
第六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发给各考试点的计算机,必须配置在考场作为考试计算机使用,应登记造册,建立使用台账,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第七条 考试点不得在考试计算机上自行配置、更换、安装与考试无关的软、硬件,无关人员不得动用机房设备。
第八条 考试点应当建立考试资料档案,妥善保管。
第九条 考试点由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人员负责对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不能处理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安全生产考务中心报告,以便及时做好相应统筹安排。
第十条 考试点由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人员负责考试点卫生清理,保持考试环境良好;应经常对场地安全状况进行排查,定时检查安全应急设备、设施,保证齐全有效,要做好防火、防水、防电、防盗等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考试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的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考工作,由市安全生产考务中心和各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选派;监考时,佩带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
(二)严格执行考试程序,严肃考场纪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报告市安全生产考务中心。
(三)严格核查考生准考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
(四)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试注意事项。
(五)监督考生按规定考试,制止考试违纪行为。
(六)严格遵守监考有关纪律和规定。
(七)考试结束,核对和整理考试情况。
第十二条 考评人员的职责:
(一)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评分工作,由市安全生产考务中心选派;考评时,佩带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
(二)严格执行考试有关规定,对考试场地、设备、工具和辅材等进行核查和检验。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分,填写考评记录,具有独立的考核评分权力。
(四)严格遵守考试有关纪律和规定。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计算机考试考场纪律
第十三条 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驾照、户口本等)及准考证,否则不准进入考场;监考人员及巡考以外的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监考人员须佩带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
第十四条 在考试开始30分钟前,考生持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将身份证、准考证放在课桌左上角备查;开考15分钟后不得入场。考生须在考试对应的签到表上签到,否则本次成绩视为无效。
第十五条 考生不得将书籍、复习资料等带入考场;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如有携带者必须关机,并存放在指定地点;不得在电脑上打开与考试无关的软件,如QQ等即时通讯工具,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抽烟;酗酒者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不准离座走动、串座、换座;不准损坏公物(若损坏照价赔偿);不准喧哗、交谈,遇有特殊情况举手示意报告工作人员解决。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发出考试开始的指令后,才能开始答题;考试结束,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逗留。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考试点有如下行为之一的,由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警告,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一)考试点随意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发的电脑挪作他用的;
(二)考试点在考试过程中无故关闭监控设备的;
(三)考试点未规范建立考试档案或者档案缺失的;
(四)考试点软、硬件出现问题未及时处理或者不能处理未及时上报影响考试秩序的;
(五)考试点环境卫生脏、乱、差,影响考务工作的;
(六)其他的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考试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直至取消考试点考试资格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未认真履行职责,考场存在安全隐患,考试准备工作不到位的;
(三)协助考生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漏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四)其他的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处理,立即停止其参与考试工作,绝不姑息,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示考生答卷,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露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二)未认真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较大范围作弊的;
(三)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的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提出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可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
(一)携带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三)未在规定座位上答题或者在规定不得离开考场的时限内,未经允许离开考场的;
(四)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其他一般的考场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告;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期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算。
(一)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二)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
(三)使用具有无线信号接收功能的电子设备,以及具有信息存储、读取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四)夹带、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五)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弊等违纪行为。
第二十三条 考生拒绝、妨碍监考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监考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