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计算结果,经我局计算确认,本项目新增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为1217.302吨/年和1374.36吨/年。按照项目工程分析,本项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由动力中心和工艺过程两部分产生。其中,动力中心建设3×450t/h高温高压蒸汽锅炉,配套建设2×60MW补气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1×50MW补气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均为1095.8吨;工艺过程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为121.502吨和278.56吨。
鉴于以上情况,动力部分二氧化硫新增总量指标从2012年国家核定的内蒙古伊东集团东方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备电厂1号、2号机组减排量(2200.14吨)给出,此前给出1个项目总量指标,剩余1501.74吨,给出本项目总量指标后,剩余405.94吨;工艺过程二氧化硫新增总量指标从2011年国家核定的关闭星光煤炭集团华鑫建材有限公司3座208m3炼铁高炉减排量(924.52吨)给出,此前给出3个项目总量指标,剩余二氧化硫181.2吨,给出本项目总量指标后,剩余59.698吨。动力部分氮氧化物新增总量指标从2013年国家核定的达拉特发电厂7号机组减排量(5747.83吨)给出,此前未给出新上项目总量,给出本项目总量指标后剩余4652.03吨;工艺过程氮氧化物新增总量指标从2013年内蒙古国华准格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机组供热部分减排量(5.39吨)、2013年内蒙古国华准格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机组供热部分减排量(113.45吨)和2014年内蒙古国华准格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机组供热部分减排量(193.27吨)给出,此前未给出新上项目总量,给出本项目总量指标后,剩余33.55吨。原总量文件鄂环报〔2014〕98号和鄂环报〔2015〕88号废止。
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