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和行政执法事项梳理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
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各旗区司法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核确定规定(试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鄂党发〔2024〕1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和行政执法事项梳理清理确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本次梳理清理工作按照“统一安排部署、分级组织实施、部门共同参与”的原则,采取部门梳理清理和同级司法局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本级清理确认工作由市司法局组织实施,市各行政执法机构配合;各旗区梳理清理确认工作由各旗区司法局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配合。
二、行政执法主体梳理清理确认
(一)梳理清理范围
本次梳理清理的范围是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所属行政执法主体及我市范围内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具体包括:
1.具有法定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3.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二)梳理清理内容
1.全面梳理行政执法主体的性质、执法主体类别、执法依据和执法职权类型等基本情况;
2.重点核查行使的行政执法权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现行有效;
3.委托执法的,是否具有法律、法规、规章的委托依据,委托手续是否完备,委托权限是否清晰;
4.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第三条“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的范围包括:(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三)责令停产停业的;(四)吊销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的;(五)行政拘留10日以上的”之规定,结合行政处罚依据确定本部门是否具有重大行政处罚权。
(三)工作安排
1.市本级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照机构改革后“三定”方案,结合部门权责清单,对本部门及所属二级单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填写《行政执法主体清理情况报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登记表》《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表》(附件1、2、3),汇总整理后将“三定”方案复印件及相关报表按要求报送至市司法局。委托执法的,同时要将委托书、委托依据、受委托组织的“三定”方案一并报送。
2.各旗区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照机构改革后“三定”规定,结合部门权责清单,对本部门及所属二级单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填写《行政执法主体清理情况报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登记表》《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表》(附件1、2、3),汇总整理后将“三定”方案复印件及相关报表按要求报送至旗区司法局审核汇总,委托执法的,同时要将委托书、委托依据、受委托组织的“三定”方案一并报送。旗区司法局汇总本地区清理工作情况,填写《行政执法主体汇总表》《行政执法主体清理情况汇总表》(附件4),按要求报送至市司法局。
3.市司法局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本级行政执法机构,确认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市本级执法部门所属二级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由本部门自行对外公布。旗区司法局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本旗区行政执法机构,确认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后,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
4.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于8月30日前将本部门所属不符合条件的执法主体从法治政府建设智能化一体平台中删除、注销,因机构改革被撤销、吸收、合并的执法主体,由承担其主要职能的新部门负责删除、注销原执法主体信息。
三、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梳理清理确认
(一)梳理清理范围
本次梳理清理确认的范围是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持有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含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
(二)梳理清理内容
重点核查人员是否正式在编、在执法岗位,所在单位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凡不符合该条件的,一律取消其行政执法(监督)资格,收回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因机构改革被撤销、吸收、合并的执法主体,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清理和证件回收工作由承担其主要职能的新部门负责。
(三)工作安排
1.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照执法依据和执法权限,明确执法岗位,确定执法人员,全面开展梳理审核。登录法治政府建设智能化一体平台,对照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监督人员名单逐人梳理,对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核查是否持有实体执证件,并填写《行政执法(监督)无实体证件人员统计表》(附件5);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一律予以清理,对调整至其他执法主体的人员及时在平台中办理调动手续,并填写《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清理统计表》(附件6)。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按要求将相关报表报本级司法局。各旗区司法局汇总本地区清理工作情况(附件5、6)报送至市司法局。
2.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收回删除、注销或调离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证件,于8月30日前交回本级司法局。证件丢失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向社会公告作废,未领取实体证件的人员,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将相关材料一并报送至本级司法局。
四、行政执法事项梳理清理确认
1.各级执法部门已按照《鄂尔多斯市行政执法事项梳理清理工作实施方案》(鄂司发〔2024〕7号)梳理了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请市本级各执法部门结合机构改革部分单位被撤销、吸收、合并实际,重新审核确认本部门已梳理报送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统计表(附件7),在部门网站自行对外公布,并按要求报送至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审核汇总后集中对外公布。
2.未梳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部门,严格按照《鄂尔多斯市行政执法事项梳理清理工作实施方案》(鄂司发〔2024〕7号)要求,认真梳理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附件7),在部门网站自行对外公布,并按要求报送至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审核汇总后集中对外公布。
3.各旗区司法局参照市本级做法,结合本地区机构改革实际,做好行政执法事项梳理公布和动态更新工作,并将统计表(附件7-2)报送至市司法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和行政执法事项梳理清理确认工作是《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鄂党发〔2024〕1号)和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要点明确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科学谋划,周密部署,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各级司法局要加强协调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任务有序推进,要结合机构改革实际,对不符合条件的主体、人员、事项的梳理清理工作逐一盯办,销号落实。
(二)严格审核报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相关单位是本次梳理清理确认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部门填报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要严格审查,确保各项信息数据准确无误,确保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事项底数清、情况明,对外公布及时、准确。请各级执法部门按照各项工作要求于8月30日前将相关报表、报告、总结等材料加盖公章纸质版、PDF版、电子版(刻录光盘)报送至本级司法局;旗区司法局汇总本旗区情况于8月30日前将相关报表、报告、总结等材料加盖公章纸质版、PDF版、电子版(刻录光盘)报送至市司法局。
(三)严守保密纪律。本次梳理清理确认工作涉及各机构、单位、人员信息,请各级各部门严守保密纪律,严禁使用微信、钉钉等方式传递、报送已经填写好的各类表格和工作总结或工作报告。
请市本级各部门、各旗区司法局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联络员负责协调沟通工作,于8月5日前将名单(附件8)报送至市司法局。
联系人:阿优夫 陈 林 0477-8321262
邮 箱:sfjzfjdk201909@126.com
附件:1.XXX行政执法主体清理情况报告
2.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登记表
3(1-8).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表
4(1-2).旗区行政执法主体汇总表、清理情况
汇总表
5.行政执法(监督)无实体证件人员统计表
6.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清理统计表
7(1-2).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统计表
8.清理确认工作联络员登记表
鄂尔多斯市司法局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