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实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01278
  • 发文字号
  • 鄂司发〔2024〕32号
  • 成文日期
  • 2024-07-17
  • 发文机关
  • 市司法局
  • 信息分类
  •     
  • 公开日期
概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 有效性


鄂尔多斯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实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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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文件精神和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罚款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结合全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严格规范罚款设定与实施,强化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惩戒作用,持续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维护经济社会秩序,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保护企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规范和有力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坚持依法行政,按照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要求,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一批企业和群众反应强烈的乱罚款等突出问题。

(三)主要目标。实现罚款更加规范,罚款监督更加有力,深入推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让企业和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规范罚款权限和罚款行为

(一)认真开展梳理工作

1.加快罚款事项梳理清理工作。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执法部门要对本地区本系统规范性文件涉及罚款事项进行全面梳理,特别对违法设定的罚款事项、超越权限设定的罚款事项、不合符裁量基准做出的细化罚款事项全面梳理并制定清单,旗区司法行政部门要督促本地区执法部门做好梳理清理工作。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于520日前将清单及清理结果报送市司法局,旗区司法局汇总本地区情况后,520日前将清单及清理结果报送市司法局。落实行政处罚定期评估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每五年要分类分批组织开展行政处罚评估,重点评估地方行政法规、政府规章设定时间较早、罚款数额较大、社会关注度高、与企业和群众联系密切的罚款规定,对评估发现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显过罚不当规定的,要及时提出意见建议报市司法局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处理

2.严守设定权限。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事项外,不得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罚款事项,如依据规范性文件制定或设立的罚款事项进行处罚的,不具有法律效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追责。对罚款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确认无效的,作出罚款决定的单位和财政部门要及时办理罚款退还等手续,保障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3.全力解决不规范罚款行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公安、能源、安全生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产品质量、住建交通、文化旅游等领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力度,适时对罚没款收缴情况进行分析并进行监督检查,对罚没款收支变化异常的部门,通过函询、责令说明情况、下达《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等方式,纠正其行政处罚行为。

4.持续规范非现场执法。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督促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对非现场执法类电子监控设备(以下简称监控设备)的梳理清理工作。特别要对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应急管理、能源等部门进行重点梳理清理,对不合法、不合规、不合格、不必要的监控设备要及时清理并停止使用。202412月前全面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各旗区司法局于每月2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司法局。

5.实行新增监控设备报备制度。各旗区行政执法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1220日前要向所在旗区人民政府报告新增监控设备情况;各旗区人民政府每年1225日前将本地区新增监控设备情况报送市司法局进行备案。市直各执法部门每年1220日前将新增监控设备情况报送市司法局进行备案。

(二)全面规范罚款行为

6.全面开展基准裁量细化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科学合理细化裁量基准,确保罚款裁量尺度符合法定要求,特别是对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要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等次,尽量压缩裁量空间。对上级部门未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裁量基准,进一步细化量化处罚标准。上级主管部门已制定裁量基准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不再另行制定。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将贯彻执行的裁量基准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7.扩大柔性执法范围。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能够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达到管理目的的,一般不再进行罚款。要制定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从重罚款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盲人、又聋又哑的人或已满75周岁的人,要结合具体违法情形进行相应处理。对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要结合社会危害结果作出相应从重处罚决定。

8.坚持依法行政,严守合理行政原则。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并结合违法事实实施罚款,不得随意给与顶格罚款和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认定门槛,当严则严;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范围,该宽则宽;坚决杜绝罚款畸轻畸重。对违法事实行为人无主观过错的,不得进行处罚。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不得给予罚款处罚,避免同类案不同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每季度要采取个案抽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强化执法监督。

(三)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9.充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罚款处罚决定前,应当保证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等基本权利,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严禁事前告知与处罚决定同时进行,严禁颠倒前后程序,防止“本末倒置”。

10.严格区分具体行政行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罚款处罚时,发现还须实施行政强制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分别处理罚款和行政强制,严禁不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11.严格送达程序。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应符合法定程序,严禁告知书与决定书同时送达,切实保障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行政执法案件质量评查,对发现问题的旗区或单位,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12.依法使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利用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须经法制机构与技术审核,未经审核或未通过审核的,不得作出处罚决定。监控设备投入使用前以及预设置的地点位置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严禁随意增设或隐蔽增设。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违法事实采集量、罚款数额畸高的监控设备的监督力度,对违法违规设置或滥用监控设备的问题单位要下达《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每年进行至少1次督查评估整改。

(四)形成监督强大合力

13.推进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和行政罚款统计年报工作。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第五条规定,自重大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备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请备案的,司法行政部门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发挥本部门的监督作用,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和备案工作,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出现《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监督,对履责不到位的单位,要及时下达《执法监督意见书》,必要时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相关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14.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快形成上下级监督体系,上级主管部门要对下级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特别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集中、违法行为频繁发生等罚款事项的执法行为加大监督力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监督管理开展监督,对内部履行监督职责不力的部门要点名曝光。

15.切实加强个案监督。各级政数局要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监督渠道,将涉及行政处罚的接诉即办工单转办有关单位的同时抄送司法行政部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就有关单位的工单处理情况进行加强个案监督。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复议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规定(试行)》,严格审查行政处罚类案件,对需要进行执法监督的案件及时转办。对涉及企业为申请人的复议案件,完善案件繁简分流制度,提高复议案件办理效率。要坚持将调解贯穿于复议案件审理全过程,本年力争调解和解结案率达到20%以上。

16.持续加强财会审计监督。审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对擅自截留、私分、占用、挪用、拖欠罚没款等行为也要进行审计监督,压实财会审计监督责任。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本地区财政部门的协调对接,对相对人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要及时启动追缴程序,履行追缴职责。审计部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就工作开展情况随时报送本级司法行政部门。

17.全面加强信息共享。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罚没款收支情况等方面信息互通,为罚没款项数据分析提供支撑。

18.严格落实制度机制。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严格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对在执法过程中,因玩忽职守、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问责追责,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报司法行政部门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要加快对考核指标进行梳理,严禁罚款与考核挂钩,防止以罚款数额“论英雄”。

19.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把普法融入案件受理、调查取证、案件审理、告知听证、处罚决定和处罚执行等执法全过程,直接向行政相对人等社会公众开展有针对性的释法说理活动,帮助社会公众正确理解法律规定、自觉执行行政决定。要充分认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精准普法是履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最有效的路径,要与行政执法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保障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全过程开展精准普法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作方案》的落实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严格按照时间节点的要求,确保工作有序开展。要指定联络员,负责日常信息联络及工作数据收集等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调度工作,监督推动任务落实。

(二)加强沟通合作。各级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加强沟通交流,认真履行职责,要按照工作方案明确的工作职责和时间要求,围绕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并加以解决。要创新工作方法,精准把握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的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效处理工作中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

(三)加强督促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部门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的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要建立完善信息报送、定期通报、按时调度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要将规范和监督罚款实施工作列入旗区政府主要领导督办事项和各单位目标考核内容,定期开展工作情况督导,清单化、闭环式抓好工作落实,确保规范和监督罚款实施各项工作取得扎实成效。市司法局要对各级各部门任务落实情况每月进行工作调度。

联 系 人:阿优夫 陈林   联系电话:0477-8321262

电子邮箱:sfjzfjdk201909@126.com

 

附件: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实施工作任务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