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打造全国一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2〕16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劳务派遣行业秩序,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健全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切实维护劳务派遣用工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鄂尔多斯市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4日
鄂尔多斯市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劳务派遣行业秩序、规范劳动用工,引导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促进劳务派遣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防范劳务派遣劳动用工风险,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全面准确、审慎认定的原则。劳务派遣单位的商业秘密、被派遣劳动者的个人隐私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和外省市或自治区内其他盟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市设立的劳务派遣分支机构,均适用本办法。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的,其信用状况列入总公司的评价范围。
第二章 信用等级分类及标准
第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合格)、C级(信用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五条 得分大于等于100分为A级;得分大于等于80分小于100分为B级;得分低于80分为C级。公共信用信息审查报告中存在严重失信记录的,不得评价为A级。
第六条 依法取得有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可获得80分初始基本分,在初始基本分的基础上按照指标加减分后产生最后得分,确定信用等级。不参加年度核验的劳务派遣单位,直接评价为C级劳务派遣单位。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价程序
第七条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的监管,制定信用等级评价方案、信用等级分类实施措施等,并对各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级行政许可部门审批的劳务派遣单位和我市以外审批在我市设立劳务派遣分支机构的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单位自评。在每年的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时,由劳务派遣单位主动提交《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鄂尔多斯市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表》(见附件1)和佐证材料。
(二)审核评价。各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照评价标准,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审核评价。
(三)社会公示。信用等级评价结束后,评价部门将拟确定的年度信用等级、陈述申辩途径等,于每年4月1日前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结果公布。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经公示、核实后,由旗区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通过官方网站、公众号等方式公布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信息。
第九条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有效期限为1年,新的信用等级结果公布后,原信用等级自动失效。
第四章 结果纠正
第十条 公示期内,被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及时向评价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各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异议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对被评价单位提出的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评价单位。被评价单位仍有异议的,可向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核,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处理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一条 异议信息经核实确实有误,或有其他修正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修正和更新,并在原发布渠道内予以公示。异议信息核实无误的,维持原评价。异议信息核查期间,不影响其评价与应用。
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对获得A级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减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频次;
(二)简单劳资纠纷,可优先调解处理;
(三)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布。
(四)优先培育为优秀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五)在政府及有关部门评先评优、行业示范创建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六)授予荣誉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 对获得C级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察对象,增加“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频次;
(二)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布,供劳动者、用工单位了解知悉,并向相关用工单位通报其信用等级、发放用工风险提示函;
(三)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四)对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五)连续2年信用等级为C的,对劳务派遣单位近2年内的依法用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六)对于严重违法、失信的劳务派遣单位给予年度核验不通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章 信用信息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规范信用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归档,归口管理,专人负责,确保信用信息真实完整、应用正确。任何单位、个人非依规定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泄露信用档案信息,确保信用档案安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定期开展劳务派遣诚信单位培育工作,指导有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争创信用评价A级示范单位。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与上级规定不符的,依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和自治区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