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农牧局、康巴什区农牧和水利局、鄂尔多斯市农牧技术推广中心、鄂尔多斯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现将《2024年鄂尔多斯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2024年3月15日
2024年鄂尔多斯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压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规范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提升饲料质量安全水平,严厉打击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农牧畜发〔2024〕121号)的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全市一盘棋”的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并落实质量安全监管“三查”工作机制,即关键节点定期检查、212日常巡查、问题线索突击核查,实现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获证生产企业全覆盖,养殖环节“瘦肉精”监测抽检重点地区拉网式排查。强化检打联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饲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同时,深入贯彻落实“三管三必须”的总要求,充分发挥行业监管责任,在饲料生产经营领域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发展理念,动态对辖区内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及经营门店进行安全生产监管及隐患排查,从源头上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任务
2024年全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数量160批次,其中:生产环节60批次、经营及养殖使用环节100批次;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抽检260家养殖场(户)、抽检活畜尿样1300批次。各旗(区)农牧局饲料管理部门负责饲料产品抽样和养殖环节“瘦肉精”尿样监测抽检,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饲料产品检测,抽检总任务数见附件3,在开展监测抽检的同时,市旗(区)两级农牧部门要做好日常巡查监管,市农牧技术推广中心协助市农牧局开展市级环节的巡查监管、饲料安全宣传品印发及全市系统内业务干部培训等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各旗(区)农牧局负责对辖区内已核发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企业全部进行监督抽检和现场检查,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选择饲料经营门店重点抽检一定数量我省企业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样品;在养殖场(户)抽检一定数量的自配料。
1.抽检任务
全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160批次,其中:生产环节60批次,经营和养殖使用环节100批次(养殖场户自配料抽检原则上不少于10%),抽检任务数见附件1。
2.检测项目
监督抽检的饲料产品类型包括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宠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检测项目应覆盖质量、卫生、兽药及非法添加物等指标(详见附件4)。检测方法、判定依据和原则见附件6。
质量指标包括粗蛋白等产品质量保证指标以及《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规定的铜、锌、维生素、氨基酸等指标;卫生指标包括《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17)中规定的铅、砷、真菌毒素等需要持续关注的安全性指标;兽药及非法添加物指标包括允许使用的抗球虫药物,金霉素、土霉素、喹乙醇、喹烯酮等停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以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规定的禁用物质。
3.工作方式和要求
一是采取“双随机”方式监督抽査、日常监管和农资打假相结合方式。采取“双随机”方式监督抽查随机确定被监督抽查生产企业、经营门店、养殖场。可从市农牧局饲料质量安全监管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监管专家参与监督抽查工作。2023年发现不合格饲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和有违规行为企业必检,适当增加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以及其他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企业的抽检比例。
二是严格规范工作流程。各旗区饲料管理部门和质检机构要严格遵守《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规范工作流程,及时向受检单位发送检测报告,抽样及送达不合格检测报告时须会同执法人员共同开展,保证监督抽查和检验检测程序合法合规,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移交执法大队。
三是规范复核检测和仲裁检验流程。各旗(区)饲料管理部门要及时将不合格结果通报生产企业、经营门店和养殖场(户),被监督抽查对象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检测申请。复核检测由自治区农牧厅负责组织,复核检测结果及时通报被监督抽查对象。
四是依法依规做好处置工作。对检出不合格产品的饲料生产企业,地方农牧部门应督促其立即封存同批次产品,暂停生产不合格产品;经复核检测仍不合格的,应及时依法依规查处。对在经营门店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属地农牧部门要认真做好产品溯源调查工作,并及时通报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农牧部门。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对全市25家获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随机开展现场检查,采取分级负责方式,市局饲料饲草科牵头、市农牧技术推广中心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检查组成员由熟悉饲料许可与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与检验化验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以及受检企业所在旗区农牧主管部门人员组成,每家企业现场检查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半天。各旗区农牧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全覆盖现场检查,确保辖区内所有生产企业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现场检查。
1.检查内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条件、安全生产、原料管理、生产线要求、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销售等。并结合生产企业现场检查工作,对企业危险操作面防护、危险品管理、用电防护、特种设备、消防设施等安全生产方面重点进行现场查验,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及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核查。
2.检查工作要求。对受检企业生产现场、制度文件、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进行检查,问询受检企业相关人员。当检查中发现问题时,应通过照相、录像、复印等方式留存相关证据和材料。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受检企业通报检查情况,并填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表,受检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受检企业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由于受检企业原因无法实施检查的,检查组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情况,由当地农牧部门人员签字确认。在受检企业发现生产现场存放或使用违禁物质的,应当停止现场检查工作,并将有关线索和证据等移交当地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查处。发现受检企业存在其他违规行为或涉嫌违法线索的,在检查结束后将有关线索和证据等移交当地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查处。
3.积极协同配合。各旗区农牧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通知受检企业并向检查组提供受检企业生产许可申报材料。在接到受检企业违法违规证据和线索后,要迅速采取行动,做好现场管控,及时依法依规处置。在接到受检企业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建议后,要及时跟进,督促受检企业限期整改。检查组成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全面、准确记录受检企业存在的问题。
4.及时报送有关情况。全市现场检查工作在2024年11月23日之前完成。市农牧技术推广中心于2024年11月28日前,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情况报告报送市农牧局。各旗区农牧部门分别于6月28日、11月23日前及时将上半年和全年现场检查结果上报市农牧技术推广中心畜牧业技术站。
(三)饲料标签专项检查
此项工作可结合全市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以及现场检查同步开展,具体由开展监督抽查及现场检查的组织者负责实施。全面强化对饲料生产和经营环节产品标签标示内容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者和经营者严格落实饲料标签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标示相关内容,杜绝扰乱市场的不规范标示行为。
1.提升监管能力。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及其监管执法机构要系统学习饲料标签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提高监管执法能力。要面向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相关方面,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增强有关人员守法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饲料标签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帮助使用者提高鉴别不规范饲料标签标识的能力。
2.开展自查自纠。各旗区要对照饲料标签有关法规标准,对辖区内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等产品标签进行全面自查,及时修改纠正标签中的不规范标示情况。检查中如发现饲料产品中含有在商品饲料中允许添加的抗球虫类药物和中药类药物的,要指导督促饲料生产企业依据《饲料标签》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进行修改。
3.严厉打击饲料标签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关注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可饲用天然植物原料、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等,检查内容见附件5。若发现违规情况,要及时指出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各旗区要将饲料标签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专项检查内容见附件5)。
(四)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
全市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抽检260个养殖场 (户)、1300批次活畜尿液样品。
1.抽检地区和对象
抽检地区:全市九个旗区。
抽检对象:以年出栏10-100头肉牛、20-200只肉羊、50-500头生猪的养殖场(户)为重点,各旗区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兼顾其他规模的养殖场(户),制定本地区的监测计划,对肉牛肉羊生猪养殖环节“瘦肉精”实时动态监测。
2.专项监测任务
全市“瘦肉精”专项监测抽检260个养殖场(户)、1300批次活畜尿液样品,各旗区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抽样和现场快速筛查检测,每个养殖场(户)抽取活畜尿液样品不少于5批次,各旗(区)抽检数不少于附件2中规定的任务数量。
3.抽检项目及检测方法
现场快速筛查项目为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监测抽检及确证检测项目为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班布特罗、齐帕特罗、特布他林、氯丙那林、溴布特罗、西布特罗、马布特罗、西马特罗等11项。各旗区在检测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抽取一定比例活畜尿液样品上机进行上述11项确证检测项目检测。
现场快速筛查采用酶联免疫法(或胶体金法)进行检测;监督抽检和筛查发现的疑似阳性样品,依据《动物尿液中22种β–受体激动剂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NY/T 3146–2017)相关要求进行确证检测。
检测能力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采集毛发样品进行检测。样品采集、检测参照《动物毛发中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和苯乙醇胺A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00号)执行。
4.抽样要求及判定依据
尿液抽样要求:参照《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 (NY/T763-2004)执行。所有样品应低温(4℃)保存和运输。
结果判定依据:《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样品检测结果超过确证方法定量限的,即判定为不合格,一项指标不合格则该样品判定为不合格。
5.结果处置
各旗区农牧局对现场快速筛查出疑似阳性样品的养殖场(户),要及时依法依规对其饲养的活畜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疑似阳性样品和抽样工作单要第一时间送达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证检测。确证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属地农牧局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追查。各旗(区)农牧局在6月28日和11月3日前分别报送上半年和全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抽检结果情况汇总表,市农牧局将随时调度监测抽检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1 。
(五)饲料领域安全生产检查
各旗(区)农牧局饲料管理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行业监管职能,落实“三管三必须”的总要求,在进行饲料产品抽检及日常巡查监管的同时,同步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门店进行安全生产监管,及时填报日常监管巡查现场检查记录表及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表,详见附件8和附件12。
检查内容涵盖所有与饲料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施设备和活动等。具体包括:①配电柜、配电箱有无警示标识;②生产区电源开关有无防爆功能;③高温设备和设施有无隔热层和警示标识;④压力容器有无安全防护装置;⑤设备传动装置有无防护罩;⑥投料地坑入口处有无完整的栅栏;⑦车间内吊物孔有无坚固的盖板或四周有无防护栏;⑧所有设备维修平台、操作平台和爬梯有无防护栏;⑨生产区作业人员是否配备劳动保护用品;⑩消防设施(或设备)能否正常使用;⑪在饲料加工系统中产生粉尘的位置,是否设置除尘系统和防爆装置,在粉尘爆炸危险岗位的醒目位置是否张贴粉尘清理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事关动物性食品安全,各旗(区)农牧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职尽责,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实化重点工作任务,保障工作条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对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二)保证工作质量。各旗(区)农牧局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保质保量完成工作,按时上报总结材料和问题查办情况。
(三)依法依规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程序合规合法。各旗(区)在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时,要严格遵守《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特别是在抽样及送达不合格检查报告时,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执行,现场抽样、送达检测报告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四)强化检打联动。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或不合格产品,各旗(区)农牧局要依法依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查。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有关信息要依据权限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突出上下互动。市农牧局在监测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将及时向属地旗(区)通报,各旗(区)农牧局要迅速核查处理。各旗(区)发现可疑风险要及时向市农牧局报告,必要时市农牧局将组织技术力量协助地方开展检测分析。
(六)资金保障。全市饲料经营门店、规模化养殖场数量较多,分布区域较广,进行全面监管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监管成本高,各旗区各部门要加大本级监管检测资金预算投入,同时要加强对上级下达饲料质量安全监测检测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专款专用,杜绝截留、挪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
1、2024年饲料生产、经营和养殖环节监测任务分配表
2、鄂尔多斯市2024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任务分配表
2-1、养殖场(户)“瘦肉精”专项监测结果汇总表
3、2024年鄂尔多斯市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及“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任务总表
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项目
5、饲料标签专项检查内容
6、检测方法、判定依据和判定原则
7、养殖环节“瘦肉精”监测抽样单
8、饲料饲草日常监管巡查现场检查记录表
9、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10、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汇总表
11、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查处情况汇总表
1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