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民委,市直有关部门: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民委部署要求,现就做好第十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把握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开展推荐评选工作。
(二)重点推荐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具有示范作用的示范区示范单位,以增进共同性为方向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打造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升级版方面及实施“三项计划”有特色做法、亮点经验、显著成效的地区和单位。
(三)根据《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命名有效期限为5年。2018年(含当年)以前命名的地区和单位已期满,命名期满的地区和单位可复报。
(四)申报第十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应获评过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且在命名有效期内。
二、材料报送要求
(一)本次推荐评选工作将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广泛推荐、专家评审、实地初评等方式进行。
(二)各旗区、市直有关部门各推荐1个。
(三)各旗区、市直有关部门应对报送的地区和单位开展初审并提供初审报告。
(四)申报全国第十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旗(区)的,应按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市、盟)测评指标的要求,逐项提供佐证材料。
(五)请于2月6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第十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附件1)、初审报告、申报地区和单位的政治鉴定材料(旗区加盖统一战线领导小组或人民政府公章,市直部门加盖主管部门党组公章)等一式两份报送市民委监督检查科。同时将电子版推荐材料和图片发送至指定邮箱。推荐材料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2。
联系人:李永平
联系电话:0477-8588383 15947637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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