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2024年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鄂尔多斯市税务局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
2024年5月21日
2024年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整合执法资源,提高监管效能,按照《鄂尔多斯市2024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鄂双办发〔2024〕1号)文件要求,依据《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版)》,依据监管对象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市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决定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化国务院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按照“应纳尽纳”、“能联尽联”原则,通过部门联合抽查的形式,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支持“综合查一次”、执法监管“一件事”所涉事项采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方式开展检查,提高跨部门综合监管水平,有效落实“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要求,避免增加企业和基层负担,提高抽查检查工作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鄂尔多斯市营商环境。
二、抽查时间
2024年6月1日至10月1日。
三、抽查对象及比例
(一)鄂尔多斯市辖区内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抽取比例为10%。
(二)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抽取比例为10%。 其中对信用风险等级高企业抽查比例为100%,对信用风险等级较高企业抽查比例为80%,对信用风险等级中等企业抽查比例为50%。
四、抽查内容
(一)市交通运输局本次联合抽查内容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检查;
2.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二)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次联合抽查内容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三)市税务局本次联合抽查内容检查涉税信息确认情况。
(四)市公安局本次联合抽查内容
1.打击非法运输超限车辆使用套牌等违法行为;
2.全市高风险运输企业源头治理落实整改情况。
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参检部门: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
六、组织实施
1.制定联合抽查工作方案。由联合抽查牵头部门牵头制定本次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方案,相关参与部门积极配合落实,精心组织,周密谋划,认真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严格要求,按时完成各项检查工作。
2.制定联合抽查计划任务。牵头部门及时组织相关联合抽查部门,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系统制定联合抽查计划任务。
3.名单抽取及派发。(1)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抽查对象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由相关工作人员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比对和确认。(2)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3)被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确定后,由“内蒙古自治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随机匹配,生成一户企业一份随机抽查联合检查记录表(简称“一企一表”),并派发到执法检查人员。
4.实施抽查检查。对企业实施实地检查时,每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要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填写实地检查表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依法处理。联合检查工作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5.委托第三方进行监督抽查。随机抽取的执法人员不能参与抽样工作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抽样人员进行抽样。对企业进行实地监督抽查时,抽样人员不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委托书,抽样人员应当填写“一企一表”,并由被抽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字盖章确认;被抽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在“一企一表”上如实记录。
6.录入公示抽查结果。检查人员完成“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回填“内蒙古自治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抽查结果由系统完成数据交换自动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向社会公示。
7.形成结果。全部检查事项完成后,本次联合抽查牵头单位要及时组织检查人员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形成本次书面联合抽查检查结果。
七、相关要求
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是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举措,参与本次联合抽查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牵头部门安排搞好本次联合抽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抽查任务。
二是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协调配合。联合抽查的相关部门要按照联合抽查的工作安排,密切协作,牵头部门要提前做好车辆等相关协调工作,确保联合抽查有序开展。
三是统一监管服务,减轻企业负担。在联合抽查工作中,各联合成员单位以“包容监管、审慎监管、精准监管、联合监管”的新型监管模式为指引,依法行政,切实增强检查活动的集约性、简便性与有效性,避免增加企业负担。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把上门检查与上门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主动接受企业咨询,为企业解疑答惑。
四是强化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信用监管效能。探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中常态化运用。依据监管对象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抽查,对信用风险低的企业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风险高的企业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的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