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 索 引 号
  • 000014349IAO015/2019-04754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2019-07-02
  • 发文机关
  • 市公安局
  • 信息分类
  •     
  • 公开日期
概述   内公办(2016)119号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监督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预... 有效性


内蒙古自治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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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公办(2016)119号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监督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规范举报奖励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盟市、旗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公民对本行政区域内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并在微博、微信及互联网站设置举报窗口,方便群众举报。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办〉的通知》要求,奖励费用在各级公安机关经费中支出,列在“协助破案费”或“情报费”中开支。

  第三条  违法行为的处理遵循属地管辖的原则,公民可以通过电话、短信、信件、微博、微信等方式,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民向公安机关举报或提供的相关举报信息要及时、准确、便于查处和固定证据,包括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内容、车牌号码以及能记录机动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完整过程的不少于2幅不同时间或不同位置的机动车全景特征图片或同等标准的视频等信息,或者举报人采取协助现场控制等方式。

  第四条  对举报查实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标准:

  (一)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200元;

  (二)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200元;

  (三)驾驶假牌假证,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的,奖励200元;

  (四)驾驶拼装或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奖励200元;

  (五)公路营运客车超员20%以上的,奖励200元;

  (六)违反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的,奖励200元;

  (七)校车超速、超员、不按审核确定的路线行驶、不按规定在校车站点停靠上下学生,奖励100元;

  (八)驾驶运载危险物品车辆违反规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奖励200元;

  (九) “营转非”大客车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以及车辆安全状况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奖励100元;

  (十)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高速公路逆行,高速公路上倒车,奖励100元;

  (十一)高速公路上行驶占用应急车道,高速公路违法停车,大型汽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奖励100元 ;

  (十二)校车超员、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奖励100元;

  (十三)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车、三轮车违法载人的,奖励100元;

  (十四)举报其他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提供突发性恶劣天气信息、重要交通情报信息,并且公安交管部门据此信息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主要包括:雨、雪、雾、洪水等影响交通安全的恶劣天气信息;滑坡、塌方、桥梁中断等影响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视情予以奖励;

  (十五)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的,根据其提供的线索价值,按照事故等级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举报信息经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确定奖金数额,奖金一般为100元至1000元。对多人举报的同一违法行为,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不实施重复奖励;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举报人举报同一机动车和驾驶人同时存在符合奖励情形的多项交通违法行为的,可按照本办法逐项实施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的除外)。提供交通气象信息、情报信息的情形,原则只奖励发现该交通事件信息的第一举报人,奖励金额根据情报信息价值确定,总金额不超过300元。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联系电话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相关资料;对举报人的宣传报道,须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因交通民警或其他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当事民警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法律、纪律责任。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持交通违法行为举报渠道畅通,方便公民查询举报事项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方式等相关事宜;对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核查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应将核查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举报人要求书面回复的,应当书面回复。

  第八条  公安机关在接到严重交通违法举报后,要对举报事项认真记录并妥善处理。对举报事实清楚,属于公安机关受理范围的,应按规定和程序办理,指派就近的交警中队或执勤民警查处。已驶出本辖区的,应立即通知前方的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公民举报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建立档案,实行一案一档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举报核实后30日内,完成奖励审批工作,并根据举报人意愿,通过银行、邮政汇款等方式,将奖金汇寄至举报人的有关银行账户或地址,也可以直接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一条  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的;

  (二)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冒名顶替的;

  (三)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的;

  (四)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经被发现或查处的;

  (五)举报人属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且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其工作辖区内的;

  (六)具有其他不应给予奖励情形的。

  第十二条  对接到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反应迟缓,或者不作为,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部门和责任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举报人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故意虚构或恶意举报。对借举报之名进行报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影响公安机关公正执法的,一经查实,将依照治安处罚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各级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举报奖励的范围、条件、标准、方式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