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脱贫组办发〔2020〕23号
各旗区精准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全面加强全市扶贫资产管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内政发〔2019〕18号)《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扶组办发〔2020〕17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为目标,坚持群众受益、安全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登记、确权、管护、运营处置、收益分配等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发挥扶贫资产效益,着力构建依托扶贫产业发展壮大嘎查村集体经济、促进农牧民增收的长效机制,保证扶贫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和长效性,持续发挥带贫减贫防止返贫致贫作用,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
(二)工作目标。全面摸清全市扶贫资产底数,对扶贫资产所有权确权到位,构建资产底数清楚、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主体责任明确、运行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有效防控扶贫资产闲置、流失、损失、浪费等风险;提高资产收益,实现保值增值,切实防范扶贫资产闲置、流失等现象发生,保障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合法权益,让扶贫资产最大限度发挥作用,推动构建长效稳定的带贫减贫机制。
(三)基本原则。坚持群众受益原则,引导贫困户参与扶贫资产确权、管理、监督等环节;坚持因地制宜原则,针对不同资产类型,采取相应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做到科学管理;坚持安全高效原则,加强监管,防范资产闲置、流失、损失、浪费等;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扶贫资产确权、运营、后续管理及收益分配等,实行全过程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二、工作重点
(一)范围类型。本《意见》所称扶贫资产,是指2012年以来使用各级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地方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由扶贫部门管理的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等资金投入形成的扶贫资产。扶贫资产分为公益类扶贫资产、经营类扶贫资产和到户类扶贫资产。
(二)资产确权。依据项目的资金构成和项目实施方式,可以将扶贫资产产权界定为单一主体或多个主体。扶贫资金直接到户到人资产,产权原则上归属个人。投入到嘎查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嘎查村集体,纳入“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嘎查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嘎查村级联建项目扶贫资产,根据资金投入比例确定所有权比例。旗区、苏木乡镇两级跨乡村实施的项目资产,归旗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整合后的行业扶贫领域资产,原则上需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旗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扶贫项目库中在建项目及今后新建项目,由旗区级统一建立扶贫资产清单,明确登记主体和产权归属,项目完成验收后,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登记、备案。
(三)资产登记。资产登记由旗区主管部门指导,对扶贫项目及资产进行核查登记,建立清单,对扶贫资产分级登记造册,明确资产身份信息。登记内容包括资产编号、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资产位置、建筑面积(房产)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资产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收益权人等,扶贫资产的使用变动和收益分配情况需及时补充登记。扶贫资产档案按资产权属对旗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已形成的资产分级登记造册,相关档案由苏木乡镇、嘎查村逐级建档、行业主管部门归口审核确认后,由旗区扶贫部门建立总台账集中统一管理。
(四)资产运营。扶贫资产运营管理采取民主决策、申报审批等方式,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经营主体,并赋予经营权。所有权人与经营者签订经营合同或协议,确定经营方式、经营期限、收益分配、风险防控等,经营者和经营方式未经扶贫资产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产权归属到户类扶贫资产的,由贫困户自行确定自主经营或委托经营,嘎查村委会要做好资产经营指导工作,经营方式发生转变时须到嘎查村委会登记备案。扶贫资产产权归属嘎查村集体所有的,按照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并列入嘎查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动,经苏木乡镇同意并召开嘎查村民大会或嘎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苏木乡镇政府备案。嘎查村级联建扶贫资产经营方式发生转变,须征得各联建嘎查村民主决策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扶贫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动,须由旗区主管部门提交方案,旗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实行扶贫资产公司化管理运营,组建专门的管理机构,原则上国有经营类扶贫资产全部由扶贫资产管理机构集中管理。
扶贫资产经营应明确绩效目标、规范经营程序、有效防范风险,确保发挥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扶贫资产经营要严格规范程序,坚持民主决策、上级审批、公告公示、协议约束原则,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实行公开公正、阳光操作。重点加强对嘎查村集体自营、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或投入到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的经营性资产管理。经营不善或无能力经营的,要及时委托旗区扶贫资产管理机构代为经营管理。
(五)资产管护。扶贫资产所有者负责资产日常管理,要建立健全扶贫资产清查制度、台账制度、评估制度、经营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扶贫资产的安全、完整。旗区要根据资产权属,创新扶贫资产管理运营模式,组建专门机构,加快推进公司化运营,建立完善运营管理制度和流程,旗区要全部完成公司组建。公益类扶贫资产可结合开发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经营类扶贫资产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或投入到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通过合同条款明确扶贫资产的管护单位和责任人;专业性较强的经营类扶贫资产也可通过购买服务,委托旗区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管理,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人。扶贫资产管护费用,按照不高于1%的比例从经营收入中据实支出,并严格执行扶贫资金管理负面清单要求。扶贫资产已成为固定资产的须依法依规计提折旧。扶贫资产不得以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
(六)资产收益分配。经营类扶贫资产收益要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原则进行使用。分配方案遵循“产权人提方案、上级主管单位审核、旗区级人民政府审批备案”的流程,经过民主决策和公示公告等程序确定。嘎查村级扶贫资产收益由嘎查村委会提出收益分配方案,经嘎查村民大会或嘎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经苏木乡镇审核同意,并报旗区扶贫办备案。苏木乡镇、驻村工作队指导监督,并对分配方案进行公告公示,公示后将收益发放到户到人,并发放告知书,告知书一式两份。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旗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入股合作、资产收益、委托经营等经营类资产类资产,由旗区自行确定收益率,年收益率最低不得低于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但要与市场实际情况紧密结合。委托旗区级扶贫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的资产,所得收益要按照协议约定,按时将约定收益返还产权所有者,由产权所有者进行收益分配,坚决防止收益闲置。扶贫资产收益向贫困户直接分配的,应当坚持现行脱贫标准,在确保稳定脱贫前提下,收益分配留有余地,不分光吃净、吊高胃口。到户的要坚持现行标准稳定脱贫,不平均分配,不人为造成非贫困户与贫困户之间的差距。收益重点用于帮扶老弱病残缺乏劳动能力贫困人口,可用于设立公益岗位、奖励补助和发展嘎查村级公益事业等。扶贫资产收益要根据贫困人口动态调整、政策调整及贫困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受益对象,将脱贫监测户、边缘户、因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等可能致贫或返贫的特殊困难群体纳入救助帮扶范围。旗区结合实际,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统筹使用经营类资产收益开展“防贫保障”业务。
(七)资产处置。产权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每年初对上一年度的扶贫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资产运行不良、无法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等情形,产权所有者可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形式对资产进行处置,处置资产需在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进行资产评估基础上,经上级部门批准备案后实施,以确保资产处置程序符合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防止扶贫资产流失。
到户的扶贫资产原则上不得随意处置,如需处置须到嘎查村委会提交申请,获得审批后方可处置。处置情况由嘎查村委会登记,苏木乡镇备案。对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扶贫资产,明确合作期限的,合同到期后,扶贫资产统一回收到所有权人,由所有权人自主处置。扶贫资产处置所得要用于新的扶贫项目建设,形成新的扶贫资产。扶贫资产不得随意处置,不得以扶贫资产进行抵押担保。
(八)资产年度清算。按照旗区自查、市级抽查方式,每年末,对扶贫资产的资金投入、构建数量、形成资产数量、产权归属、资产收益、管护责任等开展一次全面的年度清算核实,对于无法界定的,需聘请第三方进行资产核算。对已经形成时间较长的扶贫资产,要查清资产的类型、数量、金额、使用年限以及损失等情况,对有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旗区要在次年3月31日前形成扶贫资产上年度清算报告,对清算结果进行公示公告,并上报市级备案。对长期闲置、经营长期亏损的扶贫资产,及时盘活,对损坏报废的扶贫资产,要做好处置工作。
(九)资产成效评估。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进行全面成效评估,做到量化统计,全面反映扶贫资产在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对2020年及以后正在实施且尚未形成资产的扶贫项目,做好项目可行性、持续性及带贫成效的绩效评价,确保形成的扶贫资产能够稳定发挥经济社会效益。旗区苏木镇嘎查村逐级完成成效评估工作,要形成成效评估总结报告。对于成效考核中成绩突出的典型经验做好提炼宣传。
(十)风险防控。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围绕使用情况、产权归属、资产收益、管护机制、带贫减贫机制等方面进行风险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进行评估研判,分类逐级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措施。对合作模式单一、经营收益较低、产业不可持续、经营不稳定的经营类资产,及时制定风险防控预案。入股合作经营类资产的经营主体破产解散时,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作协议优先返还固定资产的使用权、已产生的租金以及已投入的扶贫资金。通过派驻专职人员、定期审计等方式做好对经营类资产的日常跟踪监控,将风险较高的列为重点监测对象,确保资产的安全性。
(十一)资产监督。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独立”原则,构建扶贫资产动态监督检查体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扶贫、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社会对扶贫资产管理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动态化监管,加强扶贫资产经营日常监督和绩效考核,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监督权履职情况,对扶贫专项资金的受益对象、项目实施、资金拨付、效益发挥等使用管理全方位监管,预防各种违规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资产运营规范。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领导组,紧紧围绕扶贫资产“谁来管、怎么管、管得好”,制定操作性、针对性强的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要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方案,并报送市精准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级财政、扶贫、发改、民族事务、农牧、林草、水利等部门等相关部门要形成联动机制,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各旗区要进一步完善扶贫资产核算、登记、运营、收益分配和处置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扶贫资产安全运行、保值增值。旗区是区域内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效益发挥、收益分配、登记入账、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监管工作。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护工作,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人及其职责,确保扶贫资产正常运行。
(三)严格检查验收。各旗区要统筹财政、扶贫、发改、民族事务、农牧、林草、水利等相关部门,对本地区扶贫资产、台账及运行管护机制进行检查验收,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高效运行。市级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旗区工作进行抽查。对扶贫资产管理中发现的侵占、挪用、哄抢、私分、截留、损坏、挥霍浪费等问题,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体现扶贫资产带贫益贫的扶贫属性,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扶贫资产管理和运营,在管好用好扶贫资产各个环节中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鄂尔多斯市精准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