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扶贫资产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00188
  • 发文字号
  • 鄂脱贫组办发〔2020〕24号
  • 成文日期
  • 2020-09-11
  • 发文机关
  • 市乡村振兴局
  • 信息分类
  •     
  • 公开日期
概述   鄂脱贫组办发〔2020〕24号   各旗区精准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   现... 有效性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扶贫资产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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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脱贫组办发202024

各旗区精准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鄂尔多斯市扶贫资产收益分配管理办法》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精准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9月11日

   

  鄂尔多斯市扶贫资产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扶贫资产有效利用和规范管理,保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发挥扶贫资金最大效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9〕18号内蒙古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8〕21号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实施办法(修改)>的通知》(内扶办发〔2018〕75号)《鄂尔多斯市财政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农规发〔202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2012年以来使用各级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地方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由扶贫部门管理的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等资金投入形成的扶贫资产扶贫资产分为公益类扶贫资产经营类扶贫资产和到户类扶贫资产,其中经营类扶贫资产主要包括使用扶贫资金建设的农林牧生产加工设施、仓储物流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股权类资产。

  第三条  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坚持优先助贫、循环利用、监管规范的原则,重点发展本地特色优势产业,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加大丧失劳动能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低保兜底力度。

    扶贫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可在法律和现有制度框架下,积极探索,自主创新,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具体的收益分配方案。

  第二章 扶贫资产收益分配

    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收益优先用于贫困村和贫困户。由财政资金和经营主体、村集体自有、农牧户自有资金共同投入形成的资产收益,按同股同权的原则分配收益,鼓励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模式,保证贫困户和贫困村优先享有收益。收益分配一般按正常生产周期决定,收益分配周期不得超过一年,一年分配1-2次为宜。

  第六条  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在坚持保障贫困户稳定脱贫原则的基础上,随着扶贫产业经营发展壮大,应逐步提高资产收益比例。同时,根据贫困、户均人口等情况,通过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方式,实行差异化分配、补差式分配或阶梯式分配,重点向老、弱、病、残等重度贫困人口倾斜。

  第七条  在保障贫困户收益的基础上,多余资产收益可作为嘎查村集体收入。嘎查村集体必须设立扶贫专项资金账,专账管理,封闭运行。该部分资金主要用于扶贫项目建设、贫困户紧急救助、村内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维护等,并保障贫困户和村民知情权、参与权,确保公开透明运作。

  第八条  经营类资产产生的收益要落实到相应产权人,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原则进行使用,分配方案按照“产权人提方案、上级主管单位审核、旗级人民政府审批备案”的流程,经过民主决策和公告公示等相关程序确定。

  第九条  嘎查村扶贫资产收益由嘎查村委会提出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经苏木乡镇审批同意后实施,同时,报旗区扶贫办备案。苏木乡镇政府、驻村工作队对分配方案的实施进行全程指导监督,扶贫方案在嘎查村范围内公示公告,公示后按照相应规定将收益及时发放到户到人,并向受益户发放告知书,告知书一式两份。

  第十条  光伏扶贫电站项目的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国务院扶贫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61号)有关规定执行。旗区苏木乡镇经营类扶贫资产的收益,按照贫困嘎查村优先、集体经济薄弱嘎查村优先、贫困人口集中嘎查村优先的原则统筹分配,用于扶贫产业发展和提质增效、扶贫成效巩固提升、小型公共设施以及扶贫资产维护、激发内生动力和能力提升等方面。

  第十一条  扶贫资产收益向贫困户直接分配的,应当坚持现行脱贫标准,在确保稳定前提下,收益分配留有余地,不分光吃净,吊高胃口。扶贫资产收益除重点用于帮扶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贫困人口外,可用于设立公益岗位、奖励补助和发展嘎查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加大对收入水平略高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边缘户群体的关注力度,对因病、因灾、因学、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群众,由嘎查村“两委”提出帮扶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苏木乡镇审核备案后,可使用贫困资产收益开展即时帮扶解困,防止出现新的致贫。

  第十  脱贫攻坚期内,扶贫资产收益实行动态调整,精准受益。对于经核查认定已稳定脱贫的农牧户,不再享有贫困户的优先扶持政策,调整出的资产益分配给其他贫困户或用于嘎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脱贫攻坚期后,扶贫资产继续保持扶贫属性不变,其收益继续用于改善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公共事业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

  扶贫资产收益要根据贫困人口动态调整、政策调整及贫困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收益对象,将脱贫监测户、边缘户、因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等可能致贫或返贫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

  第十  扶贫资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的自主权,负有保值增值责任,承担项目经营风险,按约支付收益。贫困户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除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经营主体的项目外,项目实施嘎查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

  对存在经营风险的扶贫资产,经营者要用不低于财政投入资金的物化资产进行抵押,抵押比重由经营者和扶贫资产所有者协商确定,并履行资产评估手续,办理他项权证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等抵押手续。经营者要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调节年度收益分配规模等方式,降低收益波动影响。除不可抗力因素之外,若项目面临较大的经营困难或出现持续亏损,难以保障贫困户收益时,经营者应利用自有资金偿还投入时的财政资金,自有资金不足时,资产所有者有权拍卖抵押资产,用于偿还财政资金。

  第十四条  旗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入股合作、资产收益、委托经营等经营类资产类资产,由旗区自行确定收益率,年收益率最低不得低于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但要与市场实际情况紧密结合。委托旗区级扶贫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的资产,所得收益要按照协议约定,按时将约定收益返还资产所有者,由产权所有者进行收益分配,坚决防止收益闲置。

  第十五条 旗区结合实际,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统筹使用经营类扶贫资产收益开展“防贫保障”业务。

   

  第三章 扶贫资产收益分配监督

  第十  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受益对象、实施主体、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群众享有扶贫资产收益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嘎查村级两委班子等对扶贫资产履行指导监督职

  第十  对扶贫资产的收益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方案、会议纪要、公示、资金拨付、图片等资料要及时归档,形成完整的档案,长期存档备查。

  十八  各级财政、扶贫、发改、民族事务、农牧、林草、水利等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扶贫收益资金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扶贫、发改、民族事务、农牧、林草、水利等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收益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二十条  各旗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各部门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