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办发〔2025〕1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8日
鄂尔多斯市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进一步完善全市抗震救灾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应对重大地震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2024〕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主席令〔2008〕第7号)、《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国家地震应急预案》(2012年8月28日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2024年版)》(内政办发〔2024〕31号)、《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7〕10号)、《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鄂府发〔2023〕29号)、《内蒙古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细则>的通知》(内震指办〔2024〕1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或与相邻省、区、市(盟)交界区域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和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认真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积极防控地震灾害风险,做好应对突发地震准备,最大程度减少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统筹调度下,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的原则,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优势,不断完善部门间、行业间的协作机制,强化旗区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和基层组织第一责任,形成抗震救灾整体合力。
3.多级联动、广泛参与
充分发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筹协调作用,突出多层级联动响应,优化整合应急资源,发挥专家和技术队伍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科学高效有序应对突发地震灾害。
(五)风险分析
我市大地构造位置属于鄂尔多斯块体北缘,鄂尔多斯块体本身稳定而完整,受外力冲击影响较小,在地质构造上,是一个最为稳定而完整的次级构造单元。但鄂尔多斯块体周缘边界断裂带变形强烈,中强震频繁发生,我市北部地区属于鄂尔多斯块体北缘河套断陷系,由呼包凹陷、白彦花凹陷及临河凹陷组成。
近年来,鄂尔多斯地区发生了一些中等强度的地震,这些表明鄂尔多斯地区在历史上确实存在地震活动,尽管大多数地震震级较小,但仍然需要关注和防范地震可能带来的影响。我市企业数量多、特别是煤矿企业多,形成人员密集区多、空采区多等现状,在地震灾害发生后,造成人员疏散量大、安置人员增多,增加了抗震救灾难度。空采区可能发生坍塌等衍生事故,增加了抗震救灾工作量。
二、地震灾害分级及响应
(一)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下同),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度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其它地区发生7.5级以上地震。
2.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到6.9级地震,或其它地区发生6.5到7.4级地震。
3.较大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到5.9级地震,或其它地区发生5.5到6.4级地震。
4.一般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到4.9级地震,或其它地区发生4.5到5.4级地震。
(二)应对分级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发生较大地震灾害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当地震灾害超出市人民政府、旗区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
涉及跨盟市、旗区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或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应对,必要时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响应支援。
(三)响应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市地震应急响应分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三个级别。
1.一级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市级地震一级应急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地震。
(2)中心城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或其它旗发生6.5级以上地震。
(3)发生社会关注度高、危害大的地震。
一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建议,报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同意,启动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2.二级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市级地震二级应急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
(2)中心城区发生5.0到5.9级地震,或其它旗发生5.5到6.4级地震。
(3)发生社会关注度较高、危害较大的地震。
二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启动,同时向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启动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三级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市级地震三级应急响应:
(1)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地震。
(2)中心城区发生4.5到4.9级地震,或其它旗发生4.5到5.4级地震。
(3)发生产生一定危害的地震。
三级响应由旗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启动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灾情,综合研判是否启动响应,并确定响应级别。各旗区可结合历史经验和工作要求,科学设置本级响应级别和启动条件,原则上应当满足逐级提升响应、分级承担任务的要求。
(四)响应级别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如发现响应级别与实际灾情明显不符,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调整响应级别的建议,启动应急响应机构宣布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主要职责
(一)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是我市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市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二)鄂尔多斯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设总指挥1名,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设副总指挥4名,由市人民政府对口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在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统筹下,日常负责统一指导、组织和协调防震减灾工作,震时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主要职责:
(1)协调推动各旗区、各成员单位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
(2)研究、审议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各旗区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体制机制建设;
(3)协调各旗区、各部门间涉及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工作的重大事项;
(4)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受灾地区按照本预案开展紧急救援救助;
(5)协调辖区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6)通报重要震情、防震减灾、抗震救灾等工作情况;
(7)完成各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工作。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设办公室主任1名,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设副主任2名,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和市地震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市地震局主要负责日常统一指导、组织和协调防震减灾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震时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均可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制发文件。
市应急管理局职责:
(1)协调推动各旗区、各成员单位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
(2)根据地震震情、灾情情况,统筹协调落实指挥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救助的部署,做好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的服务保障;
(3)指导、协调、推进各旗区、各有关部门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4)负责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承办关于抗震救灾的指挥部会议、文件起草、制度制定、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5)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市地震局职责:
(1)协调推动各旗区、各成员单位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
(2)承办关于防震减灾的指挥部工作会议、文件起草、制度制定、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3)根据地震震情、灾情情况,提出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等级建议;组织开展会商,分析研判全市地震趋势,研究提出应急防范工作方案和有关意见、建议;
(4)指导、协调、推进各旗区、各有关部门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统筹协调地震监测预报预警、地震灾害风险防治等工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地震监测预报预警、地震灾害风险防治工作体系并组织实施;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各旗区开展地震灾害防治能力建设;
(5)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工作检查,督促各旗区、各部门和单位加强震前、震中、震后各环节工作;承担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地震应急防范指导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准备检查;汇总各成员单位、各旗区年度工作情况,起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6)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3.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组成及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地震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驻鄂尔多斯市无线电管理处、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鄂尔多斯供电公司、薛家湾供电公司组成。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是市防震减灾救灾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防震减灾救灾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1)市委宣传部。负责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各类新闻媒体做好防震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发布地震灾害预警信息、灾情动态和救灾情况;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确保防震减灾救灾新闻报道及时准确、导向正确;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按程序将防震减灾救灾相关工作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指导相关部门编制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灾害防治能力建设项目立项工作;积极争取中央、地方预算投资,支持综合防震减灾能力建设项目。做好应急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按照市应急管理局的调拨通知组织出库。
(3)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将防震减灾救灾知识纳入学生、学前幼儿安全教育内容,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编制灾害事故预案或处置方案,开展灾害避险常识普及和应急演练;指导学校、幼儿园做好房屋设施加固、灾害风险防范、避难场所建设等工作;指导协调灾区教育部门做好受灾学校、幼儿园师生员工、在园幼儿的转移安置等工作;指导做好学校、幼儿园灾后恢复正常教育秩序及灾后重建等工作。
(4)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驻鄂尔多斯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无线电应急通信频率的分配管理;排查救灾指挥专用频率干扰,保障无线电通信指挥频率使用安全。
(5)市公安局。负责指导依法打击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处突工作,对灾区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重点单位实施警戒,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交通疏导、管制等工作,确保人员转移和救灾物资运输道路安全畅通;组织调派警力紧急疏散转移群众,解救被困人员,保障受灾人员安全;协调调取警用装备参与执行灾情勘查研判、投送救灾物资和解救被困人员等任务。
(6)市民政局。负责拟定出台慈善事业发展政策;依法对防震减灾救援类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引导动员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救灾工作;指导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救助活动;督促指导灾区将应急期、过渡期救助后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及时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配合相关部门指导灾区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地方防震减灾救灾资金的申请、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级抗震救灾资金的筹措和拨付等工作。
(8)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地震重点危险区地质灾害早期识别、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环节的地震安全审核;指导各旗区自然资源及相关单位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合理规划地震观测设施用地;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指导各旗区在大型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学校操场等项目规划时增加应急避难场所;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工程治理工作;做好应急测绘保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参与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9)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监督实施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超高层抗震设防审查;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抗震防灾等工作;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交通运输防震减灾救灾等工作,完善道路运力储备与调运机制,监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落实防震减灾要求,加强防震减灾源头管理;灾害发生时,优先抢通受灾群众疏散、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的通行路线,开通减灾救灾“绿色”通道;做好灾后道路交通设施设备的修复建设,确保主要交通干线及灾区进出口交通通畅;协调抗震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协调提供转移受灾群众所需交通工具,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组织协调保障抗震救灾人员、物资的铁路、航空紧急运送工作;组织指导铁路、航空经营单位防震减灾救灾工作;指导恢复震后损毁的铁路、民航空港及有关设施。
(11)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地震灾害引发的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医疗卫生救援;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防治、卫生监督、心理援助等工作,指导属地预防控制好因灾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流行;统筹调度医疗卫生资源,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卫生应急专业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疾病防控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1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地震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协调抗震救灾等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上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协调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全市各类应急专业队伍;组织开展地震灾害的调查评估。
(13)市地震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日常防震减灾工作;组织指导防震减灾公共服务,组织指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防震减灾;地震监测预报预警、震情跟踪与分析研判,实时共享震情信息,提出地震应急响应初步等级建议和震情研判意见;协助开展地震灾情收集和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参与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1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救灾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指导技术机构做好救灾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组织协调特种设备的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15)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做好防震减灾救灾有关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相关通信部门做好灾区应急通信服务。
(16)鄂尔多斯军分区。负责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并协调驻守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灾区政府开展灾后恢复重建。
(17)武警鄂尔多斯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工作,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参与处置因灾害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8)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负责加强综合性救援能力建设,迅速响应地震灾害综合救援任务。
(19)鄂尔多斯供电公司、薛家湾供电公司。负责运维范围内输配电设施及输电通道地震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震后组织抢险队伍赶赴灾区,抢修受损设备设施,做好抗震救灾电力供应保障。
(20)地震灾害发生后,除上述成员单位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气象局、市科学技术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能源局、市融媒体中心、市红十字会、中国联通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移动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电信鄂尔多斯分公司等市直部门、单位,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任务。
各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和指挥部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它工作。
4.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地震灾区设立现场指挥机构,视情成立综合协调、技术保障、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灾害监测防治、社会治安、灾害损失评估、外事协调、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并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组的设立。受灾旗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各工作组并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各工作组组长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专人担任,各工作组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编成及职责见附件)
5.旗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各旗区人民政府及其设立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辖区内的抗震救灾工作。旗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驻军、武警中队、综合救援队伍和民兵组织等,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四、监测报告
(一)地震监测预报及预警
1.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或预警信息,组织预报区加强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2.市地震局负责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建立地震监测台网,并与自治区地震监测台网联网,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收集和管理全市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及时综合分析研判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第一时间向市应急管理局共享震情和预警信息。
(二)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地震,市地震局要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确定,速报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自治区地震局,同时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全市及邻近地区4.0级以上的地震。
2.各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及人口较密集的重点危险区3.0级以上的地震。
3.市内人口密集地区的有感地震。
(三)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受灾旗区要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地震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时,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等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治区地震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籍人员,旗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文化和旅游局以及市地震局。
五、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各有关旗区和部门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一)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调或协同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综合救援队伍、地震、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压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到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二)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1.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野外流动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要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的医疗器械和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伤、病)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2.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监测消毒灾区水源,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饮用水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以及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有针对性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日报告制度。
(三)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在受灾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要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以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受灾群众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开展自救,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四)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五)加强现场监测
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研判震区震情形势。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受灾旗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监测空气、水源、土壤污染,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六)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加强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以及供电、供气等设施受损情况,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七)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八)开展社会动员
受灾旗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必要时,协调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开展对口支援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工作。
(九)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十)发布信息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旗区指挥部根据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较大地震和一般地震灾害的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十一)灾害调查与评估
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深入灾区调查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十二)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
六、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
(一)先期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地震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将震情信息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各成员单位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1.市交通运输局采取必要的交通、航行措施,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优先保证抗震救灾队伍和物资快速到达灾区,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2.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组织运营企业按照有关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3.受灾旗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迅速发动本地干部群众开展灾情收集和自救互救工作,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对交通干道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征集调配救援救灾物资,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二)一级响应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行动
经研判需要启动一级响应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建议,报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向社会公布。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技术保障组、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组、灾害监测防治组、社会治安组、灾害损失评估组、外事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等现场工作组,指定各工作组负责人。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如下:
(1)派遣抢险救援组、技术保障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等各类专业队伍,协调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等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向灾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旗区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震情趋势判断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7)派出现场工作队伍,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等。
(8)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0)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跨旗区和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1)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2)其它重要事项。
2.旗区应急行动
(1)地震发生地旗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类专业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灾情调查核实等工作,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
(2)地震发生地旗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三)二级响应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行动
市地震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意见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工作组,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如下:
(1)根据需要派遣抢险救援组、技术保障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等各类专业队伍。必要时,协调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等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组织向灾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
(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
(4)派出现场工作队伍,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等。
(5)协调非灾区旗区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6)其它重要事项。
2.旗区应急行动
(1)灾区旗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类专业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灾情调查核实等工作,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
(2)灾区旗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四)三级响应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
经研判需要启动三级响应时,事发地旗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出启动应急救援请求,或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经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向社会公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或下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旗区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旗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
(五)其它情况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
当市内城市、大中型水库、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震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市地震局要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并通报市直各有关部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震情确定是否启动市地震应急三级响应。有关旗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启动本旗区地震应急预案,派出现场工作组赴震区了解灾情及影响范围,同时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七、恢复重建
(一)调查评估
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及灾区旗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自治区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形成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二)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三)恢复重建实施
市人民政府、各旗区人民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实施灾区恢复重建规划。
八、应急保障
(一)组织指挥体系建设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本部门应急工作机构,落实指挥场所,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确定应急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协调机制,并经常性开展应急演练。
(二)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旗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订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推进政府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备案和检查工作。
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编制修订本部门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福利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各类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综合性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内容或制定地震应急预案。重大活动组织方应当在活动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内容或制定地震应急预案。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和工作手册。
鼓励有条件的市级部门单位、旗区开展精细化地震灾害预评估、地震灾害情景构建等工作,为地震应急预案检验、应急处置提供更加科学、客观、精准的决策依据。市地震局负责联系自治区地震局提供技术支持。
(三)技术支撑
旗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完善应急指挥系统。有条件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理委员会也可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系统,并与旗区应急指挥系统互联互通。旗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能全面反映本地实际的基础数据库,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渠道,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和信息处理方法,建立应急通信网络体系,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应急通信设施设备,健全上下互通、资源共享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体系。
(四)应急队伍保障
1.市直各有关部门、市消防救援支队、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负责加强自身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建设。各旗区要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2.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要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烈度考察、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等提供人才保障。
3.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共青团组织以及社会基层组织,可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社会动员机制。
4.苏木乡镇(街道)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建立基层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并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
5.全市各级各类抢险救援力量要在受灾旗区人民政府及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协同配合,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五)群众安全保障
受灾旗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群众疏散撤离具体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划定安全隐患位置和范围,确保所有人员远离安全隐患。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负责配合受灾旗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的保障工作。
(六)物资与资金保障
1.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产供应。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2.各旗区人民政府要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市财政局要对启动市级灾害应急响应、受灾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旗区给予支持。
(七)基础设施保障
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应急广播电视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建立健全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八)指挥平台保障
在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部署下,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综合利用现有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救援指挥技术系统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做到与各旗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实现震时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信息(含音、视频)畅通、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九)避难场所保障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防寒保暖等设备设施。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十)交通后勤保障
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交通、后勤保障机制,按照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统一部署原则,合理调集运力,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和伤员转运。组织队伍抢修灾区受损的道路、桥梁、隧道或机场,保证灾区运输线通畅。市公安局、武警鄂尔多斯支队等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交通秩序,确保灾区运输线通畅。
(十一)宣传保障
1.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委宣传部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公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宣传灾区人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自强精神,加强舆情收集处置,正面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的救灾氛围,促进地震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2.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要积极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自救互救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按照所在旗区人民政府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社区要将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纳入教学宣传内容,对学生、居民开展地震安全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和救助演练,提高全民地震安全意识。
九、其它地震事件应急
(一)地震谣言事件应急
当我市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要加强与公安、通讯运营商等部门单位配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迅速澄清,同时将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并协助市人民政府督导谣言发生的旗区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迅速平息谣言。
(二)应对毗邻震灾
周边省、区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毗邻盟(市)发生6.0级以上地震并对我市产生严重社会影响和灾害时,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根据震级大小、灾情严重程度,向市人民政府和受影响的旗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市人民政府确定响应级别,并按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三)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我市行政区域内人口密集区、大型水库、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较强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市地震局应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同时通报市有关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督导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十、附则
(一)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奖励。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和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预案管理
1.预案编制修订备案
(1)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并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备案。
(2)旗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地区的地震应急预案,按程序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协调,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同时抄送上级有关部门单位。同时,每年组织1次地震应急预案宣传和综合演练活动。
(3)其它有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编制本单位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有关规定报批备案。
2.应急预案日常管理
(1)市应急管理局承担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适时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修订后的预案要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修订地震预案:
①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调整。
③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④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⑤其它应当修订的情形。
(三)预案解释
本预案实施中遇有问题,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0〕88号)同时废止。
附件:鄂尔多斯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编成及职责
附件
鄂尔多斯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工作组编成及职责
一、综合协调组
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地震局、鄂尔多斯军分区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工作,负责抗震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抗震救灾工作的信息收集、数据统计、灾情发布等事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直各有关部门和旗区人民政府的统筹协调工作,会同市地震局负责灾害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处理和报送工作;搜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民情,收集统计抗震救灾工作数据等;评估救灾需求,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承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会议、活动。
鄂尔多斯军分区负责协调来自市外救灾支援军事力量间的协调工作。
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分别负责地震应急处置任务的协调工作,对口协调前来市内支援的市外抢险救援力量,并协同开展搜救工作。同时,及时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查明救灾需求,及时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二、抢险救援组
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力量,迅速开展生命搜救工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提出抢险救援力量使用建议;根据灾情和受灾旗区需求,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资源;组织社会救援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援,并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立即组织市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安全生产救援队伍、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工作,协助受灾旗区人民政府组织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等部门负责组织抢险救援队伍,抢险处置各类次生衍生灾害。
三、群众生活保障组
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协助受灾旗区人民政府疏散、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并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遇难人员善后工作;国内外捐赠的救灾物资、资金的接收和发放工作。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制订、公布和实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标准和政策,帮助受灾旗区尽快临时(过渡)安置受灾人员,协助灾区及周边旗区及时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协助灾区制定恢复生产方案,开展恢复生产工作和临时(过渡)安置点的教学工作,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根据灾区实际需求,及时协调有关企业组织货源,保障灾区的生活物资供应,协调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协助受灾旗区人民政府做好安置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受灾地旗区人民政府做好临时(过渡)和永久安置点的建设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及时帮助受灾旗区疏散、引导受灾群众,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
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红十字会负责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相关事宜。同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规范地震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及相关善后事宜。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负责接收、下拨中央和自治区救灾款物,协助发放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国内捐赠、国际援助,并按规定安排使用国内外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等工作。
四、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开展受伤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红十字会根据需要组织医学救援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开展灾区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负责协调全市医疗机构危重伤员接诊,协调上级医学救援队伍增援申请。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组织调度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工作所需药品、耗材等物资,保障药品和耗材质量安全。
五、基础设施保障组
基础设施保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鄂尔多斯供电分公司、薛家湾供电分公司、中国联通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电信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移动鄂尔多斯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灾区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的抢修保通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抢险队伍赶赴灾区,帮助旗区组织协调运力,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道路交通保障工作;组织开展道路抢通抢修;协调保障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做好受灾群众的转运和应急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以及灾区公路抢通保通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铁路和机场抢险保通工作,抢修和维护抗震救灾工作使用的铁路、机场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抢险救援队伍、伤员和救灾物资运输。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保障灾区队伍调动、物资调运、伤员运送的运输线路通畅。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促运营企业抢修受损通信设备设施,保障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并尽快恢复通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鄂尔多斯供电公司、薛家湾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抢险队伍赶赴灾区,抢修受损设备设施,维护灾区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确保各项基础设施正常运转。
六、灾害监测防治组
灾害监测防治组由市地震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能源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地震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与防范工作;协调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协调开展灾情会商研判,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做好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并先期处置灾害。
市地震局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趋势,开展震情会商研判,及时通报余震信息,指导有关旗区和部门做好余震防范。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震后应急测绘工作,及时获取震区卫星遥感影像及中低空航空影像,提供震区卫星定位导航观测数据,为灾情研判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测量数据;协助受灾旗区做好监测预警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通报地质灾害隐患发展趋势,组织队伍先期处置灾(险)情。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气象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的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加强检查高坝水库,监测可能发生的严重次生水患,及时发布预警通报水患发展趋势,组织队伍先期抢护险情,组织开展灾区饮用水源的检查、监测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开展城镇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和抗震加固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市能源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加强检查、监测可能造成或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煤矿、危化品设施、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的力度,防控严重次生灾害发生。
七、社会治安组
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鄂尔多斯支队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预防和打击犯罪,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工作;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市公安局、武警鄂尔多斯支队负责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强制戒毒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灾区人民生活环境的基本安全。
八、灾害损失评估组
灾害损失评估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地震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地震灾害损失的评估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地震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和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信息支持。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负责抽样调查和核实受灾情况,编制地震烈度图并及时发布、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及时向中央和自治区申请地震灾害援助和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
九、外事协调组
外事协调组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与抗震救灾工作相关的涉外事务。
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文化和旅游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外事务。
十、宣传报道组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市地震局、市融媒体中心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抗震救灾期间的新闻报道、科普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新闻报道及境内外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协调做好灾情和救援行动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开展舆情监测研判,正面引导舆论,加强舆情管控;协助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服务管理工作,并组织做好现场新闻发布会工作。
市地震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提示灾区群众防震减灾、卫生防疫、地质灾害防范等领域的科普宣传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及时恢复灾区受损的广播电视设施,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应急广播站,让灾区群众能够及时了解抗震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后应对及自救互救知识。
十一、技术保障组
由市地震局牵头,市科学技术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和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地震趋势研判工作;协调各方资源开展震后数据服务支撑工作;组织、协调专家队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指导;协调市内外有关监测研判工作队伍。
市地震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专家队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协调市内外有关监测研判工作队伍。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趋势研判工作;协调各方资源开展震后数据服务支撑工作。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积极引导科研院所、高校等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防震减灾等领域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已有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数据,为灾情研判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测量数据和支撑。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地震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并对受污染的水源进行应急监测,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利用大数据、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模式,整合挖掘各部门单位政府数据、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等支持抗震救灾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灾区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工作;及时发布灾区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提出应急处置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