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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集资的典型形式

    文档来源:武汉处非

    发布时间:2020-11-12 16:56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泛,表现形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6.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名非法吸收资金;

      11.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12.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13.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14.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15.其他非法集资活动。

      近年来,非法集资的形式花样翻新,发现有以下几种新的典型形式:

      (一)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二)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三)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四)以"养老"的旗号非法集资,主要有两个突出的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 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五)是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六)互联网投资中介平台(P2P),虚构投资项目,私设资金池,违规自融自担,宣称风险备用金由银行监管但却未充分披露相关监管信息,以高息为诱饵,进行集资诈骗。

      (七)通过发布媒体广告、举行财富讲座、散发传单、微信、博客、电子邮件等形式,以销售理财产品、基金产品等为载体,承诺高收益,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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