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检测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02777
  • 发文字号
  • 鄂住建发〔2021〕54号
  • 成文日期
  • 2021-07-26
  • 发文机关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信息分类
  •     
  • 公开日期
  • 2021-08-02
概述   各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加强房屋建... 有效性 有效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检测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       
分享到:
       
 

各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建质〔2021110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提高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建立工程质量原材料检测、现场检测的长效监管机制。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行为,严格落实相关单位企业责任,确保全市建设水平高质量发展。现将加强相关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我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标准化监管体系

各旗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快推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信息化监管模式,严格落实现场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的应用。推进全市全面应用检测样品植入、绑定二维码等唯一性标识技术。建立工程质量检测规范化、标准化监管模式,组建本地区检测监管队伍,灵活应用多种检查方式加强检测机构能力及行为的监管,并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已检试样同批次材料及工程实体部位开展第三方复测。进一步规范区外机构入我市检测及跨地区检测行为,严厉打击检测市场“垄断经营”“随意压价”“挂靠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住建主管部门严格落实检测机构监管责任,对不落实应用内蒙古自治区检测监管系统、未在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不执行“线上监管,线下检查”的本地及省外检测企业,出具的检测报告将不可作为本地区工程质量评定依据。

检测机构应加强企业自身管理,完善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制,对出具检测报告及检测结果负责,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落实相关工作。在开展现场检测业务前各检测机构应提前告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并留存现场视频资料备查。做好对送检样品的收样管理工作,不得接收无见证封样、无取样人到场的试样,并留存收样、验样等视频资料。要在醒目部位张贴、公布质量检测举报电话,建立投诉处理制度。

二、规范检测行业中相关单位责任。

一是全面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质量检测委托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委托本地区及在我市备案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与被委托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合同信息登记,合同信息登记中明确该项目的取样员、见证员,做好实名登记并及时告知质量监督机构及检测机构。建设单位应单独列支并及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应委托的检测项目、参数和数量,恶意压低检测费用,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的同一检测项目委托两家检测机构。对检测机构超出检测资质范围内检测,以及在检测、试验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报告等行为,建设单位应对检测内容重新委托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已无法抽样的检测,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提出处理方案,涉及结构安全的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二是建立完善送检计划,及时收集取样过程影像资料。施工单位需编制见证取样送检计划,计划中应明确各材料送检批次及数量,并报送监理单位审核。工程现场检测项目须实行旁站见证,检测与被检测双方共同留存现场全过程视频采集资料,并作为原始记录与检测报告一并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三是严格履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监理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做好取样、制样、标识、封样、送样等工作并对见证取样送检全过程视频资料留存,留存时间不应少于一个月并妥善保存备查。见证人应和取样人共同送检,并对试件(样)的规范性、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服务(监督)机构要转变监管方式,应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材料检测过程控制。进一步健全监管制度和完善相关措施。我局也将加强监督抽查力度,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执法检查,正确评价各试验室的检测试验能力,对检查中发现的试验室人员、设备、内部管理不能满足试验要求的责令整改;对情节严重的企业及个人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查处。对应用质量监管系统以及推进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技术等落实情况,将作为全市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以及每年质量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