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01799
  • 发文字号
  • (鄂卫健发〔2024〕334号)
  • 成文日期
  • 2024-10-23
  • 发文机关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信息分类
  •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卫健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体育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有效性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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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旗区卫健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体育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内党发〔202212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3117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大对普惠托育服务的支持,健全普惠多元的托育服务体系,增加我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特制定《鄂尔多斯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 

   2024819  

  鄂尔多斯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一)鄂尔多斯市内经依法登记并经旗区卫生健康委备案的有意向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 

      (二)普惠性幼儿园延伸办托的,参照该普惠性幼儿园予以认定,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备办托情况的,可作为鄂尔多斯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布。 

  二、认定标准 

  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基本导向,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诺并执行托育服务收费价格不高于政府制定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指导价格。 

  (二)托育服务应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托育服务的相关标准和规范,没有发生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等伤害婴幼儿的行为,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失信等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三)办托条件达标,制度健全,机构运转良好,人员队伍稳定,各类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待遇,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认定方式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认定,采取托育服务机构自愿申报和服务承诺,旗区卫生健康部门核实,市卫健委认定的方式进行。 

  (一)托育服务机构自愿申报和服务承诺。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地卫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鄂尔多斯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申请表》(附件1),签订《鄂尔多斯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协议书》(附件2)。 

      (二)旗区卫生健康部门初审。旗区卫生健康部门对照《鄂尔多斯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评估标准》(附件3)进行实地审核,评估标准达到90分以上为达标,通过评审的托育服务机构在旗区卫生健康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卫健委认定,对不予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及时向申报对象说明原因。 

      (三)市卫健部门认定。公示无异议,由市卫健委审核发文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并向社会公布。普惠认定程序每年进行一次,认定时间为每年9月底前,需要增加频次时由各旗(区)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公告,对不予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及时向申报对象说明原因。 

  四、收费标准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按服务范围划分为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原则上同一机构内全日托(不少于8小时)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混合班)每月收费标准(不含餐费)不高于我市上一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年收入/12折算到月,按照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8600元折算,公办托育机构(包含公办幼儿园向下延伸)下浮10%]50%2441元)、45%2197元)、40%1953元)。半日托每人每月不超过全日托50%;计时托每人每月不超过全日托的15%,按小时计算收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上级如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五、收费管理 

  托育机构应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议纠纷处理及退费办法等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办法等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托育机构仅可收取服务性收费,使用规范票据,原则上按月收费,最长不超过5个月。婴幼儿餐费不得营利,不得用于员工餐费,账目每月公布。 

  六、奖补政策 

  根据《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二孩、三孩家庭育儿补贴及托育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卫健发〔202443号),对普惠性托育机构(幼儿园托育部)实施财政奖补。 

  (一)生均补贴 

  支持公办托育机构建设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对于认定的普惠托育机构,按照实际入托数给予每生300//人的生均公用经费补贴。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对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的,落实与托育机构同等的生均补贴制度。 

  (二)建设和运营补贴 

  对于达到国家和自治区级规范建设要求且已备案的社会办托机构,运营1年以上,按照360500平方米3050个托位、5011000平方米5180个托位、1000平方米以上81120个托位标准,政府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建设补贴。被确定为国家、自治区及市级示范托育机构每年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运营补贴。  

    七、资金申请 

      政府补助类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按要求向属地卫健部门提交《鄂尔多斯市政府补助类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资金申请表》(附件4)、《鄂尔多斯市政府补助类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助资金月度统计表(试行)》(附件5,多次评审为政府补助类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仅可申请一次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 

  八、退出机制 

  (一)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的,需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提交《鄂尔多斯市退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申请表(试行)》(附件6,经旗区卫生健康部门核准。 

  (二)政府补助类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的,或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发生变更,需重新进行普惠性认定的,应当退回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追溯期为财政资金划拨后2年内)。因不可抗力停止办托的,财政补助资金可不予退回。 

  普惠性托育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旗区卫生健康部门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并取消当期补助经费。对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接受政府指导,未按照承诺、协议约定收取费用; 

  (二)机构主要负责人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三)机构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 

  (四)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 

  (五)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 

  (六)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九、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各旗区卫生健康部门要落实责任,重点支持普惠性、公益性服务项目,扎实做好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申报审核,具体工作机制由各旗区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市卫健委负责牵头托育机构(含幼儿园下设托班)普惠认定管理。 

  (二)分类管理。经旗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延伸办托的,经旗区卫健部门备案并签订普惠托育认定协议后,不再进行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执行普惠性托育机构相关收费规定。 

      (三)加强监管。采取日常检查、定期核查、随机检查、调研、举报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监管,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未按承诺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收费价格、服务质量等不符合普惠托育服务标准的机构,要及时清理退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视情终止、追回其享受的普惠托育服务补助资金。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试行,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3117号),政策年限自20231122日起算,各旗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 

  附件1鄂尔多斯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申请表.xls

  附件2 鄂尔多斯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协议书.doc

  附件3 鄂尔多斯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评估标准.xls

  附件4 鄂尔多斯市政府补助类普惠性托育机构资金申请表.xls

  附件5 鄂尔多斯市政府补助类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助资金月度统计表.xls

  附件6 鄂尔多斯市退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申请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