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卫生计生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2014年,鄂尔多斯市人口计生委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鄂人口计生发〔2014〕8号),将我市扶助标准在自治区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00元,直至夫妻亡故或伤残子女康复为止。
2015年,《自治区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卫计家庭发〔2015〕259号),将自治区计划生育伤残失独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做了微调。
我市在自治区微调标准的基础上,不分年龄段,继续执行提高100元的标准兑现(即伤残540元,死亡645元)。比例仍按《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统一市对旗区资金配套比例的通知(鄂财预发〔2013〕89号)》执行。
鄂尔多斯市卫生和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