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05740
  • 发文字号
  • 鄂统发[2021]37号
  • 成文日期
  • 2021-12-31
  • 发文机关
  • 市统计局
  • 信息分类
  •     
  • 公开日期
概述   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1   规范部... 有效性


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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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1 规范部门统计管理 明确分管统计领导、统计负责人、统计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2 统计人员调整及时函件告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工作交接有记录
3 规范统计调查设计 统计调查项目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意见,通过会议讨论集体决定;新增重要调查项目有试点报告
4 统计调查项目和内容严格执行统计标准和统计原则
5 统计调查数据采集处理平台设计符合国家信息安全标准
6 规范调查项目核准 自行确定或自行扩大范围的统计调查项目,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7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办法
8 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方法使用国家标准或依法批准的部门统计标准
9 规范统计调查活动 开展统计调查有数据采集、数据处理、质量控制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流程
10 开展统计调查时,及时接收和审查调查单位提供的原始数据,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出具数据核查报告
11 开展统计调查时,对下级部门进行数据评估并反馈,同时保障数据安全
12 规范统计业务培训 部门统计人员应按照规定每年至少参加1次由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和相关统计法律法规学习
13 每年组织本系统内涉及统计业务和统计法律法规的培训不少于1次
14 规范数据公布内容 在公布本部门统计数据的同时,公布数据来源、统计方法、统计口径、统计标准、指标概念等
15 强化部门数据共享 根据《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定期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
16 强化统计法治建设 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制
17 在本系统开展经常性统计普法宣传警示教育,每年不少于1次
18 强化质量评估验收 建立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数据报送和发布前有评估环节,出具评估报告
注:本标准适用于市直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