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伊金霍洛旗正和大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2-17293
  • 发文字号
  • 鄂环评字〔2012〕409号
  • 成文日期
  • 2012-07-02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信息分类
  •     
  • 公开日期
概述   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伊金霍洛旗正和大厦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有效性


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伊金霍洛旗正和大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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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伊金霍洛旗正和大厦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伊金霍洛旗政府投资工程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单位报送的由内蒙古绿洁环保有限公司编制的《伊金霍洛旗正和大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核,提出如下批复意见:

一、该房地产项目位于伊旗阿镇新快速辅二路以东,红海子西路以西,纬七路以南,横十路以北,总投资8995.9万元,其中环保设施投资72万元,总用地面积17086m2,总建筑面积44155m2。场地内建设1栋局部三层,主体十六层的综合业务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等。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且建成后对环境的影响较小,从环保角度考虑,我局原则上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建设单位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的同时,要做好如下工作:

1、施工扬尘来自于土地清理、挖掘、回填、施工车辆行驶等,建设单位应对起尘物料实行库存或加盖苫布,出现4级以上风力天气时禁止土方施工;施工现场地坪必须硬化处理,减少运输车辆车轮泥土,控制运输车辆车速,减少卸料落差;定期对施工场地进行洒水和清扫;脚手架一律采用密目网维护,施工场地四周必须建立围档,防止扬尘污染。

2、施工噪声来自于车辆及施工机械,建设单位应采用低噪声设备,空压机、电锯等可固定的机械设备安置在临时房间内;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如需夜间施工作业的,须提前3日向伊金霍洛旗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施工;禁止在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人工打桩、气打桩、搅拌混凝土、鸣笛等。

3、施工期生活污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场地内洒水,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统一送运至当地垃圾填埋场处理,不得乱倒。

4、项目运营期采用市政供热管网统一供暖,不产生大气污染物;废水由化粪池统一收集、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由阿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不得外排;生活垃圾送往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垃圾填埋场处理,不得乱倒。

5、按照报告表的要求做好项目周围的硬化、绿化工作。

三、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向我局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四、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日内,将报告表(报批版)及批复文件送至伊金霍洛旗环境保护局,我局委托旗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

五、该项目从批准之日起5年之内有效,如果建设地点、规模等发生变化时,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一二年七月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