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司法局:
按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司通办〔2022〕108号)、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执勤车辆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内司通〔2023〕17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鄂尔多斯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1月5日-1月8日)各单位组织自查自纠,形成执法执勤车辆使用管理的自查报告上报市司法局。
(二)实地检查阶段。(1月9日-1月19日)市局将对各旗区司法局执法执勤车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向旗区负责人反馈。
(三)总结上报阶段。(1月20日-1月21日)市局将对各旗区所上报执法执勤车辆使用管理的自查报告及实地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梳理,形成调研报告上报自治区司法厅。
二、检查内容
(一)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执法执勤车辆信息录入情况(执法执勤车辆、执法执勤车辆号牌、警用车辆准驾证、车辆定位)。
(二)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台账(一车一档,派车、加油、维修、保险等相关台账)。
(三)执法执勤车辆喷涂标识、警用灯具、警报器的使用状态。
(四)执法执勤车辆的编制及配备情况。
三、有关要求
(一)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办法》,深刻领会上级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加强执法执勤用车管理的精神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压实主体责任,抓好贯彻落实。
(二)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明确管理岗位职责,落实管理责任。严格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定点停放、节假日封存”规范要求,强化执法执勤用车法纪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严禁公车私用。
(三)抓好问题整改。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此次执法执勤车辆管理检查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及自纠工作力度,及时发现问题,立行立改,坚决杜绝超范围使用执法执勤用车,全力保障执法执勤公务。
鄂尔多斯市司法局
2024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