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转发《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06275
  • 发文字号
  • 鄂人社发〔2023〕248号
  • 成文日期
  • 2023-08-30
  • 发文机关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分类
  •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转发《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作者: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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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1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鄂尔多斯市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制度进行如下修订:
  (一)发放和使用范围
  符合享受培训补贴条件的学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
  《鄂尔多斯市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书”),可以享受培训补贴政策。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和转岗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后取得企业参与考核发的培训合格证书的,可按照初级工标准享受培训补贴政策。
  (二)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培训合格证书的编号管理,各旗区人社部门负责培训合格证书的管理,企业或职业培训机构负责培训合格证书的发放。
  (三)培训合格证书编号规则
  《鄂尔多斯市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编号12位,按照“鄂尔多斯市代码(4位)+旗区代码(2位)+证书顺序号(6位)”的顺序制定。鄂尔多斯市统一代码:1506,旗区代码:东胜区02,达旗21,准旗22,伊旗27,鄂旗24,鄂前旗23,乌审旗26,杭锦旗25,康巴什03。例如:150602000001。
  (四)各旗区人社部门要做好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和结业考试工作。
  1.企业或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培训职业(工种)组织结业考试,在准备结业考试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考试申请,经同意后,由企业或培训机构负责组织考试,包括合格考试试卷的制发、考场考务安排、成绩考评等工作。
  2.各旗区人社部门要对合格考试过程进行监管,派专人巡查考试和成绩评定现场,要求组织理论和实操考试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专业职称证和职业资格证书。经考试合格后,各旗区人社部门负责编发培训合格证书号段,由企业或职业培训机构负责培训合格证书的发放。
  (五)企业或培训机构不得在培训及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培训人数、课时,套取培训补贴资金,否则取消其培训资质,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二、培训教师资质要求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按规定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与培训项目相匹配、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每个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应配备2名及以上理论和实习指导专职教师。
  培训教师应具有与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对应或者相近的高级工(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高于其所培训的职业(工种)等级。地区特色职业、专项能力职业教师可由具有丰富实践实操经验的实用型人才担任。
  鼓励民办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
  从龙头企业、行业组织和院校中,可择优聘用具有丰富实践实操经验的从事新职业相关工作的实用型人才担任新职业教师。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