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04293
  • 发文字号
  • 鄂人社发〔2022〕289号
  • 成文日期
  • 2022-11-08
  • 发文机关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分类
  •     
  • 公开日期
概述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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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鄂尔多斯”战略,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支撑,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鄂党发〔2021〕22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须为鄂尔多斯市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包括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智能及新能源汽车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我市重点发展产业。本办法所涵盖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业实行目录管理,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及紧缺人才需求情况适时修订。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目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会工信、商务人社能源等市直部门进行编制修订目录仅限用于申报本办法规定的生活补贴。

  第二章 补贴对象、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  补贴对象。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目录所列企业首次引进或招聘的下列人员:

  (一)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所在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二)技术研发骨干人员。主要包括:企业技术研发部门负责人(含副职);主持或参与关键技术研发、新产品设计开发、新技术新工艺转化运用的研发岗位骨干人员。

  (三)新招聘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  申报条件。引进人才和高校毕业生申请生活补贴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出台后(即2021年8月24日以后)由鄂尔多斯市外引进到我市相关企业全职工作

  (二)申报时在职在岗,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全职正式劳动合同

  (三)在所在企业连续缴纳至少6个月社会保险。外籍及港澳台地区人才不受缴纳社会保险限制,但须在鄂尔多斯市连续缴纳至少6个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

  (四)申请时在鄂尔多斯市全职工作年限不超过2年(含2年)在我市全职工作起始时间以首次在鄂尔多斯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外籍及港澳台地区人才以首次在鄂尔多斯市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时间为准)。

  新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企业技术研发骨干人员申请生活补贴除同时满足上述4个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上一自然年度依法纳税且税前年度薪酬数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其中,薪酬是指在我市相关企业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不包括任期激励。各级财政资金给予的资助奖励和其它收入所得不计入薪酬总额

  第六条  补贴标准:

  (一)符合条件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研发骨干人员可申请10万元生活补贴,自获得批准当年度起,按4:3:3的比例,分3年发放

  (二)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可申请1万元生活补贴,自获得批准当年度一次性发放

  第七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通过线上申报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并按提示上传相关佐证材料,提交所在旗区人社部门初审,对所提交材料有疑议的,相关人社部门须到企业进行核查。市直属企业直接提交市专家服务中心审核。

  (二)审核。旗区人社部门初审通过后,由市专家服务中心负责对申请者资格和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补贴对象名单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

  (三)公示。审定通过的补贴对象名单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补贴资金拨付给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本人

  第八条  引进人才在享受生活补贴政策期间,在市内各企业间合理流动且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已批准的生活补贴继续发放。对工作变动离开我市等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补贴对象,自离开我市下一月起终止发放后续补贴。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仅可享受一次本办法规定的生活补贴。

  第十条  补贴对象应当在引进2年内提出申请,未在规定申领期内申的,视为自动放弃生活补贴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审核把关,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兑现效率,切实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者及所在单位应如实填报信息,据实上报有关证明材料。申请者所在单位须正常运营且依法纳税,对弄虚作假、冒领或骗取补贴资金的个人和单位,一经查实,追缴所发资金,并依法依纪追究申报人及有关单位责任,同时纳入失信人名单,5年内取消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目录原则上每年修订发布一次,新目录发布后原目录即行废止。申请者补贴资格以最新发布的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目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生活补贴所需经费从市本级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委组织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