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生发〔2018〕117号)《全国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五年攻坚行动计划(2021—2025年)》(林生发〔2021〕56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松材线虫病防控,指导全市科学开展松材线虫病监测普查工作,提高松材线虫病监测普查整体成效,保障松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转发<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2年版)>的通知》(内林草办发〔2022为24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松材线虫病疫情2023年防控方案》(内林草办发〔2023)36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请各旗区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做实工作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按照普查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做好监测、普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附件:鄂尔多斯市松材线虫病监测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8月14日
附件
鄂尔多斯市松材线虫病监测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面对当前松材线虫病发生发展的严峻形势,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全面负责松材线虫病监测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成立了“鄂尔多斯市松材线虫病监测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保证全市松材线虫病监测普查工作的顺利完成。鄂尔多斯市松材线虫病监测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乌云其其格 市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副 组 长:许胜利 市林业和草原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孙彦楠 市林业和草原事业发展中心有害生物
防治检疫技术科科长
各旗区防治检疫机构分管领导
成 员:王 斌、闫 锋、萨日娜、胡丽润、段利荣、张建平、各旗区防治检疫机构人员
各旗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松材线虫病监测普查工作,并负责本辖区监测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资金筹集和检查验收等事宜。
二、监测、普查调查
(一)监测、普查范围
监测、普查的范围为全市。对重点风景名胜区(寺庙)、森林公园、国家级、省级交通干道沿线、电网和通信线路的架设沿线,通信基站、公路、铁路、水电等建设工程施工区域附近,木材集散地周边,景区以及松材线虫病疫区毗邻地区的松林进行全面踏查;对人流、物流频繁,松材线虫病容易传播的较敏感地区及场所,包括城市公园、绿化用地、苗圃、交通(铁路)干道防护林,林区内电力、通讯建设工地、驻军营房、电视发射台、其它项目建设工地、城镇(村庄)及周围地区进行详细排查;木材集散地及其包装材料经营单位等重点地带或重点部位周围的松林实施重点调查;对生产、使用、经营松木及制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逐一登记备案工作;对外省调入我市的松材、制品、种苗及包装物加大复检工作力度,要求复检率100%。
(二)监测、普查时间
监测时间:依托松材线虫病精细化管理平台及APP,各旗区防治检疫机构确定监测人员,2个月至少巡查一遍辖区内松树,重点区域加大巡查频次。以小班为单位采集上报日常监测数据。
普查时间:在常态化开展疫情日常监测基础上,组织开展普查。采用“松材线虫病疫情精细化监管平台”进行专项普查,每年1次。一般于每年9-11月进行。
(三)监测、普查内容
调查是否出现松树枯死、松针变色、松木是否有蓝变等异常情况,取样鉴定是否发生松材线虫病;监测是否有松材线虫媒介昆虫;查清本辖区死亡病死、其他原因致死(松树数量等信息)。
(四)监测、普查方法
1.调查准备
各旗区实施监测普查的单位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准备有关资料及常用工具和仪器、行政区划图、松林资源分布图、松林区的小班卡片、周边地区疫情发生情况等;望远镜、手摇钻(钻头直径10-15mm)或电钻、锯、斧或砍刀、塑料袋、标签、记号笔,生物显微镜、解剖镜、玻璃漏斗、乳胶管、止水夹、离心机、培养箱、培养皿等。
2.监测、普查方法
普查要求覆盖本辖区内的所有松林,因此“调查面积”应与“松林面积”一致。在踏查的基础上,按500亩设一个调查点(样地);重点地段应加设1-2个调查点,即按200-300亩设一个点。有枯死松木发生的地方均需设置样地。
(1)地面巡查。依靠生态护林员和乡镇林业工作站、林场等人员队伍以及社会化力量,因地制宜组建监测、普查队伍,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根据当地松林分布状况,设计踏查路线,必要时进行标准地调查,主要采取目测法进行观察和记录松树异常情况。
(2)空中监测。采取直升飞机、无人机对大面积松林以及人力难以涉足的区域进行监测调查,发现松树枯死、松针变色等异常情况后,应立即开展人工地面核实核查。
(3)诱捕器调查。适用于松材线虫病非发生区林分的监测,严禁在疫情非发生区和发生区的交界区域使用。在媒介昆虫羽化期设置诱捕器引诱媒介昆虫,将诱捕到的媒介昆虫成虫活体在室内剪碎后进行分离鉴定(或者经过培养后鉴定),确认是否携带松材线虫。一旦发现携带松材线虫,应当立即对设置诱捕器的林分及周边林分进行详查。
(五)取样
取样时可考虑以下因素:7-8月份病植株陆续表现感病的外部症状,9-10月份为发病高峰期(出现典型病死树最多),从出现初期外部症状至整株死亡约2周;在林分中一般是优势木先发病;由于环境条件、接种线虫量、抗性差异等原因,一些松树仅部分枝条表现感病外部症状,这种现象在混交林中表现的尤其明显;濒死树的针叶在小枝上下垂倒挂,当年不脱落;不应将树干部有无天牛(媒介昆虫)危害状作为判定的必备条件,对不同时期出现的病死树应区别对待。
1.取样对象
排除其它死亡原因(如人畜破坏、森林火灾、干旱、冻害、水渍及其它病虫害等)后,抽取尚未完全枯死或枯死不久的优势木,不要抽取针叶已全部脱落、材质已腐朽的枯死树。可参照以下特征选择取样松树:
(1)针叶呈现红褐色、黄褐色的;
(2)整株萎蔫、枯死或者部分枝条萎蔫、枯死,但针叶下垂、不脱落的;
(3)树干部有松褐天牛等媒介昆虫的产卵刻槽、侵入孔的;
(4)树干部松脂渗出少或者无松脂渗出的。
2.取样部位。整株枯死的,在树干胸高处取样;如果胸高部位木质部材质新鲜、有松脂,或没有松材线虫病发生,在树干下部(胸高处)、中部(上、下部之间)、上部(主侧枝交界处)3个部位分别取样;仅部分枝条表现症状的,要在树干上部和枯死树枝上取样;在天牛(媒介昆虫)化蛹期,在蛹室周围取样。
3.取样方法。在取样部位剥净树皮,用砍刀或者斧头直接砍取100-200克木片;或者剥净树皮,从木质部表面至髓心钻取100-200克木屑;或者将枯死松树伐倒,在取样部位分别截取2厘米厚的圆盘。所取样品应当及时贴上标签,标明样品号、取样地点(需标明地理坐标)、树种、树龄、取样部位、取样时间和取样人等信息。
4.取样数量。日常监测发现有异常死亡松树的小班,死亡松树数量小于100株的,先取样10株进行检测,如检测到松材线虫,可不再取样;如没有检测到松材线虫,应当继续取样检测,直至死亡松树全部取样检测为止;死亡松树数量大于100株的,如取样100株仍未检测到松材线虫,对超出部分按5%的比例进行抽样检测。如仍未检测出松材线虫,但在日常监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死亡松树数量增加的,应继续取样检测。重点预防区可视情况增加取样数量。
对已经确认疫情的乡镇,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取样。
5.样品保存与处理。样品应及时分离鉴定,分离鉴定后须及时销毁。若需要短期保存,可将样品放入塑料袋内,扎紧袋口,在袋上扎几个小孔,放入4℃冰箱;木段、圆盘可直接裹上几层湿纱布后放入4℃冰箱保存。若需较长时间保存,样品需经常喷水保湿。
6.分离、鉴定和检测
(1)分离。采用贝尔曼漏斗法或者浅盘法分离松材线虫,分离时间一般需12小时以上。将分离液体收集到试管或者烧杯中,通过自然沉淀或者使用离心机处理后进行鉴定。
(2)鉴定。常规显微镜形态鉴定。仅适用于雌雄成虫,以雌成虫为主。将制作好的玻片置于显微镜下观察其形态,判别是否为松材线虫。若分离的线虫为幼虫,需培养至成虫后进行鉴定。
(3)检测。分子检测(适用于各虫态),采用PCR检测技术判别是否为松材线虫。
松材线虫分离、培养、检测鉴定的具体方法可参照国家标准《松材线虫病检疫技术规程(GB/T 23476-2009)》进行。
7.疫情详查。首次发现乡镇级或县级疫情发生区后,以及开展专项普查时,要进行详查。详细调查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地点、寄主种类、发生面积(以小班为单位统计,不能以小班统计发生面积的以实际发生面积统计,四旁松树的发生面积以折算方式统计)、病死松树数量、林分状况,以及传入途径和方式等情况,并对病死松树进行精准定位,绘制疫情分布示意图和疫情小班详图。调查病死树数量时,需将疫情发生小班内的枯死松树、濒死松树一并纳入病死松树进行调查和统计。
三、疫情报告
(一)疫情防控监管平台报告
疫情日常监测和专项普查应用林草生态网络感知系统“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监管平台”及其移动端监测 APP ,以松林小班为单位实时更新工作动态和疫情数据。经初检疑似新发县级松材线虫病疫情的,应立即通过林草生态网络感知系统“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监管平台”报告。
(二)新发疫情书面报告
经检测鉴定确认的新发旗县级松材线虫病疫情,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照“应急周报”要求及途径(详见办造字〔2010〕166号文件)报送基本情况,正式报告由当地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每级疫情上报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三)普查结果书面报告
旗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于每年10月25日前,向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普查结果,报送内容包括本辖区松材线虫病发生情况、普查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松材线虫病普查线路踏查记录表和松材线虫病发生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1、2)。
四、疫情防控
(一)防治策略
坚持科学、精准、系统的治理理念,实施以清理病死松树为核心,以疫木源头管控为根本,以媒介昆虫防治、打孔注药等为辅助的综合防治策略。
(二)检疫封锁
1.各旗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涉木单位和个人的监管,建立电网、通信、公路、铁路、水电等建设工程施工报告制度,完善涉木企业及个人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市旗区两级加工、经营和使用松木单位和个人档案,定期开展检疫检查。
2.加强辖区内涉木单位和个人的检疫检查,定期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加工、经营和使用疫木的行为。
3.加强电缆盘、光缆盘、木质包装材料等松木及其制品的复检,严防松材线虫病疫情传播危害。
(三)安全生产
各地要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指导疫情防控实施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五、监测、普查责任
旗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测普查人员,确定责任区,具体实施调查,样本初步鉴定。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参加重点区域调查,复检可疑样本,抽查核实旗区监测普查结果,并对可疑疫点进行复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疫情发生区样本检测、认定及疫情上报。
坚决杜绝信息报告渠道不畅、不按规定时限、内容、范围和程序报送等问题。不得压制、拖延疫情信息的报告。对疫情报送不及时、瞒报和缓报造成疫情扩散者,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在松材线虫病监测普查期间,市林业和草原局将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督促检查与技术指导,及时跟踪监测普查进度,核查监测普查质量(包括现场调查、枯死松树原因排查及不明原因枯死松树的取样鉴定等),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监测普查结束时,市林业和草原局和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将根据监测普查情况,对各旗区监测普查结果开展抽查、核查。
六、档案管理
松材线虫病预防和处治工作应当建立和完善档案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外业调查记录、数据、照片等,确保监测普查情况可溯可查。监测普查档案主要包括:
(一)政府和主管部门制定印发的松材线虫病相关文件、防治方案、防治经费文件以及相关会议资料等;
(二)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普查、取样、检测鉴定等工作台账;
(三)辖区内检疫检查、涉木企业及个人登记备案等情况;
(四)松材线虫病疫情除治作业、疫木监管等情况;
(五)松材线虫病监测普查现场图片、影像等资料;
(六)松材线虫病监测普查检查验收、工作总结等。
附件:1.松材线虫病普查线路踏查记录表
2.松材线虫病发生情况汇总统计表
附件1
松材线虫病普查线路踏查记录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县级行政区名称 |
松林面积 (亩) |
调查面积 (亩) |
死亡松树数量 (株) |
取样株数 (株) |
是否检测出松材线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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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审核人:
附件2
松材线虫病发生情况汇总统计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地区名称 |
行政区划代码 |
松林面积(亩) |
疫情小班数量(个) |
疫情发生面积(亩) |
发现无疫情小班数量(个) |
实现无疫情面积(亩) |
死亡松树数量(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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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
病死 |
其他原因致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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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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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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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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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审核人:
注:1. 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监管平台支持该表导出。
2.“松林面积”指县级行政区内的所有松林的面积。
3.“疫情小班数量”中不包含实现无疫情的小班数量。
4.“疫情发生面积”中不包含实现无疫情的面积。
5. 若为当年新发生,请在县、乡名称后用注明。
6.“死亡松树”指疫情小班内的病死(包括病死、不明原因枯死、濒死),以及其他原因致死松树
(确认由干旱、风折、雪压、火烧、环剥等原因致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