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林草发〔2022〕181号
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行为,提高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水平,我局制定了《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0月26日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林业和草原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水平,强化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过错是指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故意造成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侵害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使行政相对人得不到应有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 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调查处理,按照管理权限与管理原则,经市林业和草原局党组集体讨论或者和有关单位联合决定,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向有关单位报送备案。
第五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与处罚相适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法定依据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
(三)滥用职权实施处罚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后果的;
(五)徇私枉法,故意放纵、包庇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应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发生执法过错应当根据其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分别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单独行使职权产生的执法过错,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产生的执法过错,由主办人员承担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处罚造成执法过错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产生的执法过错,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或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一)因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实或案件的性质发生变化的;
(二)执法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三)对执法过错行为自行纠正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因执法相对人的过错或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认定事实出现偏差的;
(五)执行上级指示造成执法过错的;
(六)其他应从轻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一)因故意行为造成执法过错或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二)执法过错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控告、揭发、举报人或其他知情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应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查处可由下列途径提起:
(一)当事人或者知情人对执法过错提出的申诉、控告;
(二)审核案件中发现的执法过错;
(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执法过错;
(四)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发现的执法过错;
(五)其他可发现执法过错的途径。
第十四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有:
(一)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
(四)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资格;
(五)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第十五条 调离执法岗位后,应及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受理复核申请的机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制度解读: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