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教体体卫艺发〔2025〕2号 |
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关于成立鄂尔多斯市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各旗区教育体育局、市直属各学校: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等十七部门《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教体艺〔2023〕1号)和《关于成立自治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的通知》(内教体艺〔2024〕8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决定成立鄂尔多斯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学工作的统筹规划,提升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专业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鄂尔多斯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市教育体育局领导下,对全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学工作发挥咨询、研判、培训、评估、示范、指导和服务等作用的专家组织,具有非常设机构的性质。主要职责有:把握市内外心理健康教育教学的发展趋势,针对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学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就教育教学方法改革、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心理健康管理等开展深入调查和研究,定期向教育事业发展中心提出精准、专业、科学、严谨的咨询意见和建议报告,为科学决策提供优质咨询服务;定期组织师资培训和交流性质的教学研讨、竞赛和交流展示等活动,加强有关政策的宣讲和解读,宣传推广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学成果,不断提升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学质量。
首届鄂尔多斯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共31人,聘期3年,自2025年12月起至2028年1月止。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9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人(名单见附件1)。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鄂尔多斯市教育事业发展中心,负责日常工作及具体组织协调、调研评估、召开委员会议等综合性工作。
鄂尔多斯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协助主任和副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工作。
附件:1.鄂尔多斯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鄂尔多斯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
2025年2月6日
附件1
鄂尔多斯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学指导
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委员:贾 威 鄂尔多斯市教育事业发展中心
副主任委员:孙利东 鄂尔多斯市第四人民医院
冯艳霞 伊金霍洛旗实验中学
吴丽娜 鄂尔多斯市第一中学校东校区
任 伟 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孟 燕 东胜区教育教学研究中心
井 卉 达拉特旗教体局
徐 博 康巴什区第一中学
张海英 鄂尔多斯市第一中学
罗 先 鄂尔多斯市第三中学
秘 书 长:段慧琳 鄂尔多斯市教育事业发展中心
副秘书长:白东浩 鄂尔多斯市医学会精神病学专业委员会
睡眠医学青年委员会主任委员
薛春艳 准格尔旗教育教学研究中心
王美青 杭锦旗教育事业发展中心
办 公 室:高 佳 鄂托克旗第一中学
葛俊芳 乌审旗第一中学
李彦敏 鄂托克前旗第四小学
委 员:李 雪 东胜区教育教学研究中心
李 粉 康巴什区第一小学
裴 晶 达拉特旗第十中学
王 方 伊金霍洛旗教育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胡艳君 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第五小学
孙 权 乌审旗第一小学
李 娜 杭锦旗巴拉贡学校
常司思 鄂托克旗棋盘井中学
董丽庄 鄂尔多斯市第二中学
王 美 鄂尔多斯理工学校
申诗雅 鄂尔多斯市特殊教育学校
曹文霞 准格尔旗民族小学
德格静 鄂托克前旗第一小学
王金磊 鄂尔多斯市第四人民医院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成员均为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附件2
鄂尔多斯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卫生健康的重要论述,按照《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要求,为加强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推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学改革和学科建设,不断提升我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市教育体育局组建鄂尔多斯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是在市教育体育局领导下,对全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学工作发挥咨询、研判、培训、评估、示范、指导和服务等作用的专家组织,具有非常设机构的性质。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教指委委员由市教育体育局从高等学校、旗区中小学校或有关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的专家中,根据思想政治素质好、热心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事业、学术水平高、教学工作或实际工作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原则择优选聘。教指委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
第四条 教指委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组成。教指委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教指委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人,负责处理教指委日常工作。
第三章 任务
第五条 把握市内外心理健康教育教学的发展趋势,针对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学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就教育教学方法改革、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心理健康管理等开展深入调查和研究,定期向市教育体育局提出精准、专业、科学、严谨的咨询意见和建议报告,为科学决策提供优质咨询服务。
第六条 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需求与规律,准确判断心理健康教育教学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心理健康教育教学改革、师资队伍、监测评价等方面的建议。
第七条 积极主动完成市教育体育局委托组织和开展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学基本规范、基本标准和基本要求等相关工作,不断提升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学质量。
第八条 针对落实国家、教育厅、市教育体育局对心理健康教育教学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调研、评估,了解真实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并及时向市教育体育局提交报告。
第九条 定期组织师资培训和交流性质的教学研讨、竞赛和交流展示活动,加强有关政策的宣讲和解读,宣传推广先进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学成果,推动心理健康教育相关教师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科研水平,营造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社会环境和氛围,不断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意识和素养的提升。
第十条 接受市教育体育局委托,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教指委在市教育事业发展中心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市教育体育局的有关工作任务和心理健康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制订工作规划,开展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材料、总结等上报市教育体育局。
第十二条 教指委原则上每年度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必要时召开临时会议或扩大会议。会议议程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十三条 教指委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对教指委具体工作和需要提交教指委全体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进行讨论、研究。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主任办公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成员组成,可邀请与研究事项有关的其他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教指委各专业工作组根据教指委工作规划制订本组年度工作计划,经教指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核准后,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教指委研究制定的各种标准、规范、报告、政策建议等指导性文件,须报教育事业发展中心审核。有关文件如需发至各旗区教体局、直属学校,须经教育事业发展中心审定后印发。
第十六条 教指委组织召开全市会议或全市性活动,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报教育事业发展中心批准后实施。实施情况及时报送教育事业发展中心。
第十七条 教指委委员应以积极、严谨、科学、负责的态度,按时完成教指委安排的各项工作。不得以教指委委员身份参加与教指委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八条 教指委委员所在单位应对委员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第十九条 教指委根据工作需要可向市教育体育局申请经费支持,可接受社会资助。教指委接受社会资助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且不得影响公正履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2025年2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