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上报伊金霍洛旗安源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安源煤矿水平延深及选煤厂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请示》(伊发改发〔2023〕7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位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纳林塔村四社,总投资181906.06万元。建设内容在原安源煤矿的基础上进行改建,地面只保留主斜井(改为进风斜井)、副斜井(改为主斜井)、回风立井,新建缓坡斜井、地面新建选煤厂和110kv变电所、供热等辅助生产设施。井下重新布置一个回采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主提升、运输采用带式输送机、辅助运输采用无轨胶轮车。建选煤厂1座,处理能力120万吨/年。配套建有供电、排水、通风、压风、供热等辅助和附属生产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内发改环资字〔2020〕130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和工作流程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2〕2033号)及自治区节能审查相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7134.8吨标准煤,等价值11439.4吨标准煤,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当量值0.151吨标准煤/万元、等价值0.249吨标准煤/万元;单位产品能耗指标当量值6.67千克标准煤/吨、等价值10.69千克标准煤/吨。
三、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加强和改进节能工作。
(一)优化建设方案。在满足工艺要求及设备安装操作的前提下,合理布局各生产装置、辅助和附属生产设施等,缩短设备间距。合理设计供电系统,减少电能损耗。优化设置循环水系统,提高循环水重复利用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选用达到国家I级能效标准的风机、空调、变压器、水泵等生产设备和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等标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意见。项目实际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不得超出节能审查意见批复的能耗。按照自治区能耗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接受自治区和所在盟市能耗预算管理,按照用能预算指标组织生产运行。能耗指标来源中消减措施未落实前该项目不得投产。
四、请你委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有关要求,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按照自治区能耗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将该项目(企业)纳入本旗能耗预算管理并监督执行。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能耗预算管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相关节能审查机关申请延期。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