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财政局、扶贫办: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扶贫开发政策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鄂尔多斯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鄂尔多斯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6年7月18日
鄂尔多斯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和中央扶贫开发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市、旗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市贫困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贫困人口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其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牧区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国家扶贫标准、我市农村牧区低保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嘎查村、贫困户、贫困人口。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到村到户产业扶持工程资金、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资金、贫困嘎查村互助资金、扶贫培训资金、电商扶贫工程资金和项目管理资金等。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国家标准下贫困人口规模、市农村牧区低保标准下贫困人口规模、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牧区旗、县域经济旗和扶贫绩效考核结果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扶贫开发建档立卡系统数据和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自治区和市对旗区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第五条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以各旗区建档立卡人数为主要分配指标,按各地贫困人口数量及贫困程度、各地扶贫效益和地方配套资金情况等安排。具体由市扶贫开发办公室提出分配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到各旗区人民政府。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安排必须坚持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到村到户到人的总体要求,将资金、项目精准落实到贫困嘎查村、贫困户。各旗区应按照上级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贫困人口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牧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牧业生产技术;对贫困人口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对贫困地区增加贫困人口收入的种养业、农产品加工和市场流通企业或农牧业合作社、农牧户的贷款贴息补助等。
(二)围绕改善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基本农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生态建设、易地扶贫搬迁、架设输电线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围绕帮助贫困人口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四)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七条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六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八条 参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市、旗区两级从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照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全市扶贫工作中贫困人口“建档立卡”、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严格实行报账制管理。对直接用于贫困人口的补助费用,要有明确的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要依规进行公示公告;对建设性项目拨付的第一笔项目启动金,其比例最高不能超过投入资金总金额的30%;对扶持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只能按照投入总金额20%的比例拨付,其余资金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拨付,待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全部拨付。重大项目,也可预留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条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旗区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 实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制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公告、公示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单位组织实施,按照“谁决策、谁公告公示、谁受理反馈意见”的原则,旗区、苏木乡镇两级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公开栏(墙)、项目竣工牌、会议及告示等形式,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量、来源、性质、用途、分配原则和计划等内容和项目完成情况在实施地点进行事前公示、事后公告,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的透明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特别是各旗区审计机关要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日常工作并形成制度。各级扶贫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组织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同时,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加强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确保扶贫资金按政策专款专用,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十五条 每年年初,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对各旗区上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办负责解释。以鄂扶办发〔2012〕27号文件印发的《鄂尔多斯市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