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财政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内财农〔2024〕397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内财农〔2024〕444号)、《鄂尔多斯市农牧局关于下达2024年自治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函》(鄂农牧函〔2024〕83号)和《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重新分配2024年中央第二批、自治区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补助资金的申报报告》要求,现下达你旗区2024年自治区衔接资金28552万元,该项指标收入请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31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305”相应科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加强与农牧部门在其机构改革过渡期的工作衔接,会同有关行业部门抓紧开展资金分解下达工作。
二、突出资金支持重点,强化重点政策和重点工作落实。各地要认真对标对表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持续加强产业和就压帮扶,其中自治区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保持总体稳定,原则上不低于上年。要督促行业部门加强产业项目论证选择和组织实施,强化资金项目绩效管理,推动产业项目明显提质增效。认真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通知》要求,联合相关部门抓好扶持发展新型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工作,突出支持重点和创新方向,重点支持发掘利用当地资源,有效改造利用现有资产,积极发展社会化服务,在拓宽村集体经济收入渠道的同时,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
三、加强项目实施管理,衔接资金不得用于负面清单事项,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机制的通知》(内财农函〔2024〕233号)有关规定执行。坚决防止随意调整项目,对未及时开工、随意调整项目、用于负面清单事项的地区,自治区在分配第二批衔接资金时予以扣减相应额度,并通报旗区党委、政府。加强项目实施跟踪管理,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分配使用的衔接资金支出情况定期调度通报,确保完成国家绩效考评规定的7月中旬、10月中旬和12月末三个时间节点支出的进度。
四、认真落实直达资金管理要求。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自治区依托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对衔接资金实行动态监控。各旗区要及时录入、分解预算指标,及时做好资金支出系统关联操作工作,客观准确反应资金支出进度。
附件:2024年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分配情况表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