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对应职责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
机构信息 | 基本信息 | 机构名称基本 联系方式信息 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法律法规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组织人事科 | 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资、档案等工作。 | ||
法定职责 | 依据“三定”规定确定本部门法定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法律法规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组织人事科 | 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资、档案等工作。 | |||
领导信息 | 领导履历分管工作领导证件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法律法规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组织人事科 | 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资、档案等工作。 | |||
内设机构 | 领导班子机构职能负责人姓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法律法规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组织人事科 | 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资、档案等工作。 | |||
建议提案 | 建议提案办理 | 建议提案答复函 | 可公开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各地区、各部门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当采用摘要公开的形式。 | 法律法规、行政文件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督查室 | 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全市政府系统承担的全国、自治区、市级人大代表建议、党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 |
政府文件 | 政府规章 | 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法律法规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文电科 | 负责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的复核校对、审核呈签、印制分发、底稿归档立卷、公文实施效果评估和定期清理等工作。 | ||
政策文件 | 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发布的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法律法规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服务中心 |
√ | 文电科 | 负责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的复核校对、审核呈签、印制分发、底稿归档立卷、公文实施效果评估和定期清理等工作。 | |||
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法律法规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服务中心 |
√ | 文电科 | 负责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的复核校对、审核呈签、印制分发、底稿归档立卷、公文实施效果评估和定期清理等工作。 | |||
政府公报 | 市政府公报 | 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发布的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法律法规 | 定期刊出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图书馆 档案馆 |
√ | 文电科 | 负责《政府公报》的编辑、出版、分发工作。 | ||
会议活动 | 无 | 无 | 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其他会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法律法规 | 及时公开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
√ | 综合三科 | 负责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党务会议、党组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 | |
财政资金 | 无 | 无 | 财政预决算报告 “三公”经费信息 政府采购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法律法规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财务科 | 负责机关预决算编报、执行工作;负责机关办公设施购置、办公用品及设备与耗材的采购等工作。 | |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无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依申请公开 网站监管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 法律法规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行政科 | 负责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