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金融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特制定《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本《指南》可以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网站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鄂尔多斯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采取网上公开与线下公开两种形式。
网上公开:1.政府网站: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门户网站,(网站:http://jrb.ordos.gov.cn/);
2.政务新媒体:“鄂尔多斯市金融办”微信公众号(微信号:ordosjrb);
线下公开地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国泰商务广场CBD行政办公厅T5 25楼
(三)公开时限。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我办将在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我办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我办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部门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综合科,地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国泰广场CBD行政办公厅 T5-2511室,邮政编码:017000,咨询电话:0477-8580995,传真:0477-8580997;咨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我办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在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公众信息网(网址)上下载。申请人可以通过联系电话0477-8580995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了提高申请处理效率,请申请人对需要公开信息描述详尽、准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我办综合科确定信息载体的文字描述。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电子邮箱。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地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国泰广场CBD行政办公厅 T5-2511室,邮政编码:017000。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显要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4.我办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问题。
(三)申请处理。
1.审查:我办收到《申请表》后,按规定核实申请人的身份、资质,并从形式上对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后再予受理。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当天应予登记。
3.答复:我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确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具体答复方式如下:
1.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我办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对属于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理由。
3.对不属于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公开范围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
4.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发生费用,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监督与投诉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办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我办投诉。通信地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国泰广场CBD行政办公厅 T5-2511室,邮政编码:017000;对投诉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投诉。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办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本指南将适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