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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简介

    文档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16 15:25

    鄂党办字〔2019〕号
    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旗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及各人民团体: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办公室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7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方案》和鄂尔多斯市印发的《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是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贯彻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鄂尔多斯市金融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全市金融业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
      (二)统筹建立健全地方金融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服务全市金融业发展。指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优化金融营商环境。
      (三)推动鄂尔多斯市普惠金融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三农三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统筹指导全市农村信用合作机构改革发展。
      (四)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协调企业上市挂牌、债券融资和并购重组、再融资工作。推动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发展。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分支机构发展,指导区域性股权市场办事处开展工作。
      (五)按权限规定,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驻市分支机构实施监督。
      (六)按权限规定,对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以及权益类、合约类交易场所等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金融对外合作交流,深化金融区域合作。统筹协调地方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推动金融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八)健全完善鄂尔多斯市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推动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与安全。牵头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负责全市金融基础数据和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
      (九)负责协调中央驻市金融管理部门和市内金融机构。依法依规指导各旗区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相关工作。指导有关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和中介机构规范发展。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统筹机关信息化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金融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依法行政相关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二)金融发展科
      组织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金融业支持经济发展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普惠金融扶持政策。承担地方金融统计、形势分析,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和建议。负责协调中央驻市金融管理部门和市内金融机构,推进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战略合作。统筹建立健全地方金融体系。协调指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推进地方新兴金融业态加快发展。协调金融对外交流合作。
      (三)金融稳定科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健全完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和风险防范应急处置机制并组织实施。,协助驻市金融机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化解经营风险,协助企业化解违约风险。牵头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承担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化解民间投融资领域风险。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四)资本市场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鄂尔多斯市资本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配合监管部门指导市内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和基金管理公司规范经营发展。协调解决企业上市挂牌、上市公司再融资、资产整合重组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参与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和协调工作。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分支机构发展,指导区域性股权市场办事处开展工作。
      (五)地方金融监管科
      按照权限规定,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驻市分支机构开展监督管理。按权限规定,对全市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以及权益类、合约类交易场所开展监督。
      第五条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13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科级领导职数9名〔6正(含总经济师1名)3副〕。
      第六条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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