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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暂行)》的通知

    文档来源: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8-08 18:03

    各旗区金融办,各科室、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现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2年8月8日
      (联系人:武鑫;联系电话:0477-8580133)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市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地方金融工作机构根据抽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依据市政府金融办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检查对象包括全市存续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坚持全面覆盖、依法实施、规范透明、注重实效、协同推进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坚持全面覆盖。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抽查对象监管的基本手段,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坚持依法实施。随机抽查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外设立或实施抽查、检查事项。
      坚持规范透明。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抽查,确保检查程序规范,检查过程公正、透明。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计划、抽查事项、抽查结果都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坚持注重实效。严格制度设计,注重协同配合,突出问题导向、分类监管,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监管效能。
      坚持协同推进。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本区域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指导、开展、督查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可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抽查。旗区金融办负责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合理制定本级抽查工作计划,同时承接上级部门分发的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工作任务。
      市及旗区金融办地方金融工作人员负责牵头本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相关工作落实,统筹协调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制度机制建设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确定每个抽查批次的牵头人员;市及旗区各相关业务股室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安排,负责牵头组织、参与双随机抽查工作,并对本业务领域双随机抽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示。市及旗区地方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不得擅自增减抽查事项。
      第七条  市及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应当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内蒙古)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统筹建立相关业务领域涉及市场主体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纳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在录入执法检查人员基本信息的基础上,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进行分类标注。
      市及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应当对本级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章 抽取实施
      第八条  随机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对抽取对象不设定条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被检查对象,并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定向抽查是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检查的要求、大数据分析的风险点等情况,按照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中计划抽取的检查对象数量应不低于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要求的比例。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向社会公开,包括抽查计划名称、抽查类型、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计划开展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  在具体实施抽查前,应将抽查方案向社会公开。
      抽查检查对象名单,应当按照抽查比例等条件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并从本级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检查人员。应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确定选派方式,每次检查前要做好相关检查人员的培训。
      被随机选派的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的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回避原则予以调整。
      第四章 检查程序
      第十一条 各级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实施检查时,应当严格依照抽查事项清单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依法出示相关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填写表格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做见证记录。
      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开展抽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实地检查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各级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及其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应当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检查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五章 抽查结果处理
      第十五条  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做好抽查检查与后续监管工作的衔接,建立健全与市场监管部门的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将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交由相关业务职责的机构处理。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坚决立案查处,维护双随机抽查的严肃性。应予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在抽查中检查对象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应当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予以公示。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者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等八类。
      各级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应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并归集到检查对象名下,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
      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理后另行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抽查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各级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信用记录,对根据抽查结果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检查对象,严格依法落实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对在抽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检查对象,及时将其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内蒙古,供相关部门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各级地方金融工作机构检查人员凡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抽到时未查出问题,只要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及其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如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时,应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尽职免责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