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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扶持受疫情影响生活性服务类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档来源:金融发展科

    发布时间:2020-07-28 15:53

     

    各旗区人民政府、驻市各银行机构

    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健康发展的意见(鄂府发202017)要求,现制定印发《鄂尔多斯市扶持受疫情影响生活性服务类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鄂尔多斯市扶持受疫情影响生活性服务类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020416

     

     

     

     

     

     

     

     

     

     

     

    附件

    鄂尔多斯市扶持受疫情影响生活性服务类

    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健康发展的意见》(鄂府发〔202017号),落实落地对受疫情影响的生活性服务类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扶持政策,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减轻中小微企业融资负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贴息,是指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对20203月底前复工复产的受疫情影响的生活性服务类中小微企业,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支付的实际利息给予一定补贴。

      第三条   申报发放贴息和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的生活性服务类中小微企业发展,从导向性和规范性的要求出发,重点用于生活性服务类中小微企业商业贷款贴息。

      (二)规范安全:贴息资金实行先付息后贴息,必须专款专用,加强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建设,确保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  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贴息资金用于补贴生活性服务类中小微企业贷款并已经实际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补贴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鄂尔多斯市注册并正常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复工复产时间在2020331日前

    (三)企业行业类别为生活性服务行业类别,包括:餐饮、住宿、商场、超市、食品加工、家政物业、中介、洗染、沐浴、美发美容、婚庆丧葬、诊所药店、文化、旅游、养老、托管、教育培训、体育服务、电子商务、其他生活性服务业;且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

    (四)企业规模符合工信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中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标准

     

    第三章  标准和期限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20201月至6月底通过鄂尔多斯市辖区内商业银行办理的新增贷款(包括展期、续贷),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30%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为6个月。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单户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因银行贷款逾期产生的逾期利息、复利及罚息等,不予贴息。

     

    第四章  申报与管理

        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和审核对贷款期限满6个月的,旗区分两批次组织辖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填报《鄂尔多斯生活性服务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收集申报材料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且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旗区人民政府填报旗(区)生活性服务类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报汇总表》,并将相关贴息申报材料书面报送市政府金融办第一批20201015日前报送市政府金融办;第二批2021115日前报送市政府金融办

    (二)汇总公示政府金融办对各旗区申报材料于每批次报送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汇总公示

      (三)资金拨付。政府金融办将汇总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送至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照申报材料相应贴息资金划拨各旗区财政局,由旗区财政局划拨至企业。

    第十条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鄂尔多斯生活性服务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

    (二)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复工复产相关证明材料和旗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复工复产证明

    (四)银行借款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和贷款银行公章)和贷款到帐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五)贷款银行出具的加盖业务章利息结算清单(原件)。

     

    第五章  职责与监督

      第十   旗区负责组织贴息资金申报和审核配合企业提供相关复工复产证明材料,对所报贴息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对各旗区所报贴息项目进行汇总公示市财政局负责落贴息资金拨付。

      第十   银行机构应积极配合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获得贴息的中小微企业,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   对违反贴息资金使用规定,滞留、截留、挪用贴息资金,以及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单位直接负责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疫情结束后停止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活性服务类中小微企业

    贷款贴息申请表

     

       填表日期: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办人电话

     

    2019年营业收入

    2019年末企业人数(以社保登记为准)

    企业地址

     

    主要业务范围

     

    复工时间

     

    贷款银行(如多家银行贷款,自行复制表格进行罗列)

     

    贷款金额

    贷款起止日

     

    贷款总额

     

    申请贴息金额

     

    补贴发放银行账号信息

    开户行:

    银行账号:

    生产经营受新冠肺炎影响的情况说明

     

    申请企业声明

    本公司承诺申请材料(包括附件材料)真实,申报资格和条件均符合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虚假,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旗(区)生活性服务中小微企业

    贷款贴息申报汇总表

     

    填报单位:XX旗区人民政府(公章) 

    填表日期:2020XXXX日                           单位:元

    序号

    企业名称

    新增贷款金额

    贴息金额

    申报材料

    是否齐全

    1

     

     

     

     

    2

     

     

     

     

    3

     

     

     

     

     

     

     

     

    合计

     

     

     

     

    注:新增贷款为20201—6月新发放贷款,包括展期、续贷


    各旗区贴息咨询方式

    东胜区金融办:董莉 8380866

    达拉特旗金融办:王芳 5180604

    准格尔旗金融办:杨艳 4886356

    伊金霍洛旗金融服务中心:兰敏 8969086

    乌审旗金融办:郭莉萍 7582189

    杭锦旗金融办:章陈 6910216

    鄂托克旗金融办:李旭伦 6225333

    康巴什区金融办:林索雅 8593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