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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取消鄂尔多斯市金冠源等2家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的批复》的函

    文档来源:地方金融监管科

    发布时间:2019-10-29 10:50

     

    转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取消鄂尔多斯市金冠源等2家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的批复》的函

        东胜区、达拉特旗金融办:

      经我办审核,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复审并批复,同意取消鄂尔多斯市金冠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元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资格,现将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同意取消鄂尔多斯市金冠源等2家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的批复》(内金监批〔2019〕4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金冠源、元丰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退出工作。

      附件:《关于同意取消鄂尔多斯市金冠源等2家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的批复》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9年10月2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