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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犯罪刑事辩护随笔:从新非法集资解释看非法集资犯罪的变化

    文档来源:搜狐网

    发布时间:2022-04-11 10:00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属于金融类犯罪案件,而金融类犯罪案件又有其特殊性。金融类犯罪案件有别于常见的侵害人身、财产型的犯罪,无论司法审判者还是公民对于此类犯罪活动的认识比对其他常见犯罪行为的认识更为有限,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对金融犯罪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又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文件。
      截至目前,公民对于非法集资犯罪的认识有了不同以往的新认识。在新形势下,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十一》有效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解释2022》)。《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解释2022》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入罪标准、量刑幅度等进行了相应调整,包括犯罪数额、情节以及罚金刑等。
      对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解释2022》的具体内容,我们可以审查该规定的具体条文。笔者认为,《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解释2022》对具体犯罪的犯罪数额、罚金刑等调整的背后是一条隐藏着的审判逻辑的变化,而这种变化将直接影响之后的刑事辩护以及犯罪认定。
      一、新规提高犯罪数额,且重点打击单位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最高院发布的于2011年生效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解释2011》)区分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犯罪数额,而且规定自然人犯罪的数额显著低于单位犯罪的犯罪数额。但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解释2022》消除了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犯罪数额差异,比如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将自然人犯罪的犯罪数额由2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这种调整的背后是近年来对非法集资处理的司法实践现状决定的,纵观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无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大部分行为人都在利用单位形式实施犯罪行为,单位人员众多、机构遍布全国,且组织分工明确。有的是为了正常生产经营而集资,有的为了偿还旧债,也有的为了诈骗。对于这种以某一组织的形式开展犯罪活动造成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涉及的人数之庞大显然不言而喻。
      基于这种有组织地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势必需要通过刑事法律规范予以严厉打击。为此,《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解释2022》明确了对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严厉打击,并对于单位以及相应人员处以高额的罚金刑的相关内容。
      二、递进式地处理非法集资行为,可实现刑法教育和追赃挽损的目的
      犯罪数额提高意味着有些原来应当被认定为犯罪的行为现在不作为犯罪处理了。这是不是意味着低于新规确定的犯罪数额的行为就不再被约束了呢?当然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解释2022》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同样,如果行为人明知故犯的,则降低打击维度,即“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而再次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则犯罪数额标准减半。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解释2022》通过这种递进式的处理,既能有效防止非法集资犯罪,又可以有效控制刑事犯罪打击面过大的情形发生,而最重要的是有效的实现了刑法教育的目的。
      当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追赃挽损。为能够有效防止群体性事件,《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解释2022》在第六条规定,如果行为人退赃退赔,可以作为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这种对于行为人事后行为的审查,不仅仅体现了刑法总则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出罪原则,而且可以实现有效追赃挽损和教育的目的。
      三、关于违法性认识的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诉(2017)14号)第“9”“10”条和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会〔2019〕2号)第“四”条关于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都是在审查行为人的违法性认知问题。即通过审查行为人客观行为推定其主观目的。
      不法性考察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有责性则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过失以及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等问题。这样处理,就可以有效避免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的情形发生,使行为人的行为被正确评价,从而实现刑法规范人行为的效果。
      金融犯罪与常见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案件的重大不同就在于行为人的违法性认知。这也是为什么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一般从业人员,包括行政类人员、技术人员、基层业务人员,甚至一些财务人员,总是以此为辩解的重要原因。而事实也确实如此,此类人员对于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识确实十分有限。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2022》通过提高犯罪数额标准的方式间接地回应了违法性认知的问题。同时,有类案前科以及受过行政处罚的都是违法性认知的体现,故新规通过对存在前科和“惯犯”情节的规定,实现有效打击犯罪效果。
      四、新规后的有效辩护
      (一)对违法性认知辩护策略的调整
      违法性认知一直是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辩护要点,尤其对于技术人员、行政以及基层业务人员。但是,在经历过近年来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以及太多的群体性事件之后,对于行为人违法性认知的辩护应当限于初入社会的学生等群体,对于职业经历丰富的行为人来讲,这种辩护方案被采纳的可能有限。
      (二)着重于企业生产经营中集资困难、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以及能够在事后积极退赃退赔的辩护策略
      在刑事案件中,对于行为的审查主要体现于情节的审查。这种审查又无外乎事前、事中和事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2022》明确了刑法通过对于行为的不法性和有责性方面审查确定是否具有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辩护时应当紧紧围绕这些情节展开,实现有效辩护。比如“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有类似情节,应当充分论证、积极沟通,以实现辩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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